瑞安市诚达电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戴泽 | 注册资本:1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063175262H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街道八十亩村电镀工业园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3-14
2016-03-14
(2016)浙0381民初231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瑞安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瑞安市诚达电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6〕429号
经查明,瑞安市诚达电镀有限公司2026年4月1日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2026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检查,当事人仍旧安排未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未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规定并逾期未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理:1、责令停止使用叉车; 2、处15000元罚款。
15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