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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佳仕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行曼菲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883MADXFUTC7E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孟州市谷旦镇米庄村谷黄路北3-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孟市监处罚〔2026〕128号
法人:焦作佳仕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3MADXFUTC7E,住所(地址):河南省孟州市谷旦镇米庄村谷黄路北3-2号,法定代表人:行曼菲,身份证件号码:41088319890714****。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6年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生产经营条件发生了变化员工出入被堵,更衣间没有正常使用,成品不在成品库内,不合格区放置的饮料是合格的产品未按照生产许可的布局放置饮料,生产经营条件发生了变化。于2026年2月10日报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6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焦作佳仕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曼菲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2025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出入口被堵,更衣间没有正常使用,成品不在成品库内,不合格区放置的饮料是合格的产品未按照生产许可的布局放置饮料,生产经营条件发生了变化。当场下达了孟市监责改(2025)0704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孟市监当罚(2025)07040《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年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 厂检查该厂仍旧员工出入口被堵,更衣间没有正常使用,成品不在成品库内,不合格区放置的饮料是合格的产品未按照生产许可的布局放置饮料,生产经营条件发生了变化。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5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生产经营条件发生了变化。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年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核查该公司生产经营条件发生了变化的整改情况,该公司存在涉嫌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接受询问时,对违法事实的陈述情况; 3、《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单位资质情况; 4、现场检查拍摄的图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前一次处罚情况. 案件性质:当事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8.1.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违法情形:拒不改正,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我局将裁量等级认定为:从轻 ; 裁量基准: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9800元
罚款9800元
9800.00元
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6
2
孟水罚决字﹝2025﹞第4号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罚款2.5万
2.50元
孟州市水利局
2025-10-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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