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重庆蚝泰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柱明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8MADGJHYQ40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777号1-5(自主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永川市监处罚〔2026〕13号
当事人于2024年4月19日经本局登记成立,取得了《营业执照》,名称:重庆蚝泰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DGJHYQ4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柱明;住所: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人民大道777号1-5;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经营;酒类经营。一般项目:餐饮管理;食品互联网销售;外卖递送服务;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当事人于2024年5月14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5001181118889,主体业态:中型餐馆经营者(含网络经营),经营项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2029年5月13日。当事人招牌名为泰鲜生蚝馆空运直达新鲜个大,是一家以生蚝为主结合了川菜、泰国菜等融合菜的风味餐厅,经营场所约600㎡,室内共分为上下两层,设有6个包房,24个卡座,主要承接各种零餐,成立后即在住所地开展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至今。在2025年12月8日、19日、24日本局执法人员采取了实地检查、资料核查、现场提问等方式对当事人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1、当事人收银台摆放有考勤表,显示当事人现有员工18人,现场仅发现13张健康证,有5人(陈佩蓉、阳本凤、吴军莲、陈其琼、李衣芬)无健康证明;2、当事人二楼为冷冻冰柜,其内存放有冰冻的熟虾、冻鲜虾、冻鱿鱼、冻鸡爪和三块五花肉,其中三块五花肉直接摆放在冰柜内,无外包装也无任何遮盖,并且冻虾存在反复解冻的情形。在其大厨房内侧小房间内有一立式冰箱,下层摆放调好的咖喱汁及各种小料,在小料右侧区域发现已腌制的猪颈肉两盆,其中一盆利用一个蓝色的装蔬菜的箱子进行存放,箱子是非食品级的,未做密封保存等措施,猪颈肉是生肉加调料腌制的。当事人设有刺身间,主要是制作三文鱼,在生食间发现将三文鱼和黄瓜和柠檬混放的情况。3、冷食间主要是制作凉拌黄瓜、鸡杂凉面、粉丝沙律等凉菜的,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冷食间未安装净化水设备;&nb
当事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即上岗工作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食品经营者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食品生产经营无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防蝇、防鼠、防虫的设备或者设施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违法行为,应依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
-元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