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秀岭世纪亿都购物广场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22MAB0Y24N1C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三官庙街道横岭派出所向北5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蓝市监处罚〔2024〕153号
我局执法人员在2024年9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表示无异议,未提出复检。并提供了所检韭菜的进货发票,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没有能力鉴定所采购的大白菜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采购该批次大白菜时不知道该批次大白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没收没法所得人民币玖拾肆元捌角
0.00元
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3
2
蓝烟处﹝2024﹞第166号
2024年10月8日10时35分,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市场检查时,在蓝田县三官庙镇三官庙街道横岭派出所向北50米秀岭世纪亿都购物广场店,向现场负责人熊伟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负责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当场在其经营场所收银台下货柜蓝色纸箱内查获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中华(软)2条、好猫(金猴王)7条、云烟(紫)3条等,共计6个品种22条。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现场负责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蓝田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蓝烟存通字[2024]第4726号)送达现场负责人。现查明:当事人高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中云烟(紫)3条、延安(软)3条、好猫(金猴王)7条等,共计5个品种20条是当事人于2024年9月25日在蓝田县三官庙镇三官庙街道周边商店购进,卷烟中华(软)2条是当事人为他人代售的,该批卷烟存放于蓝田县秀岭世纪亿都购物广场店,用于店内日常销售,还未销售就被我局依法查获。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高伟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核算价格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文件执行。当事人高伟违法进货总额为326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现场笔录;2、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3、当事人的陈述、现场负责人的证人证言;4、复制提取的包括:当事人高伟、现场负责人熊伟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高伟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卷烟原始存放状态的照片、卷烟喷码照片等;5、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6、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处以高伟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3260.00元10%的罚款计326.00元的行政处罚。
326.00元
蓝田县烟草专卖局
2024-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