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林芝中区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6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炳清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40400L04032272L所属地区:西藏
企业地址: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广东路22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6-17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林芝中区医院有限公司
赵*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31
2022-06-22
(2022)藏0402执61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林芝中区医院有限公司、尕让扎西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8-31
2022-06-22
(2022)藏0402执62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林芝中区医院有限公司、赵*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6-28
2021-10-09
(2021)藏0402民初748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林芝中区医院有限公司、王*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12-28
2021-05-25
(2021)藏0402民初486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林芝中区医院有限公司、久*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06-19
2018-04-19
(2018)藏0402民初64号
追偿权纠纷
林芝中区医院有限公司与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5769.87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市监处罚﹝2026﹞3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8日期间,以280元/1U/袋、420元/1.5U/袋、560元/2U/袋的价格购进去白红细胞混悬液203袋,购进总金额72100元,按照530元/1U/袋、800元/1.5U/袋、1050元/2U/袋的单价进行使用,收取136500元,其中超过定价违规收取60340元。260元/1U/袋、195元/0.75U/袋的单价购进冷沉淀凝血因子12袋,购进
  本局决定对林芝中区医院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违规收取临床用血费用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无法清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3623.00元;2.罚款人民币10362.30元(违法所得0.1倍)
10362.30元
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0
2
林芝市监处罚﹝2025﹞45号
经查,林芝市中区医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从重庆固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1台医用内窥镜处理器(型号:VME-2800)和1台内窥镜冷光源(型号:LLS-2800)超过有效期,货值金额:7000.00元,截止2025年10月21日,该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仍存放在该院胃肠镜室,与其他正常医疗器械混放处于待用状态。经查,该院在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后仍为7名患者提供结肠镜检查,违法所得1
罚款0.7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7000.00元
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1
3
林医保处字﹝2025﹞第3号
存在虚构服务、串换项目、过度诊疗、重复收费、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管理类问题等违规行为,并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对虚构服务部分处以造成基金损失金额2倍行政罚款,责令其相关责任部门(CT诊断专业)暂停6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对串换项目、过度诊疗、重复收费、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部分处以损失金额1倍行政罚款;对管理类问题责令改正,并约谈相关负责人。
400379.31元
林芝市医疗保障局
2025-03-31
4
林市监处罚﹝2025﹞3号
经查,林芝中区医院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医疗广告:1.微创包皮环套术(安全性:无危险,疼痛:无疼,疤痕:无);2.关节镜手术(切口小、创伤小、疤痕少、康复快并发症少、效果立竿见影)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有效率的内容。
对林芝中区医院有限公司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进行教育,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壹万圆整)。
10000.00元
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0
5
林医保处字﹝2024﹞第10号
串换诊疗项目收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并上传报销
对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注射用亚胺培南西司他丁钠纳入医保基金结算、气管插管术重复收费两项问题造成基金损失处1.75倍罚款,对其他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处1倍罚款。
207095.62元
林芝市医疗保障局
2024-12-19
6
林医保处字(2024)3号
存在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基金结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重复收费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退回医保基金212993.13元
212993.13元
林芝市医疗保障局
2024-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