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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元马美丽妆颜化妆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海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8MA6N1F6A5A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元市监处罚〔2023〕118号
2023年6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依法对“元谋县元马美丽妆颜化妆品店”进行检查,查获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待售的化妆品涉嫌未明码标价。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经营者李海菊于2018年3月1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经营“元谋县元马美丽妆颜化妆品店”。2023年6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元谋县元马美丽妆颜化妆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待售的“RUIAO瑞澳珍珠保温舒爽冰膜”、“雪影氨基酸丝滑护手霜”、“可可小姐香氨护手霜”等化妆品未明码标价。 2023年5月当事人从昆明化妆品批发市场购进以下三种化妆品,未明码标价在店内销售: 1.以38元/盒的价格购进“RUIAO瑞澳珍珠保温舒爽冰膜”10盒,以58元/盒的价格销售了2盒,2023年6月26日查获时剩余8盒; 2.以12元/支的价格购进“雪影氨基酸丝滑护手霜”20支,以18元/支的价格销售了2支,2023年6月26日查获时剩余18支; 3.以22元/支的价格购进“可可小姐香氨护手霜”20支,以28元/支的价格销售了3支,2023年6月26日查获时剩余17支。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上述三种化妆品货值金额1500元,获得违法所得70元。 当事人销售化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0元; 2.处以罚款600元。
60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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