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恒万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方权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03MA491747X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99号万达广场2楼2027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湾市监处罚〔2026〕279号
2026年6月18日,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就餐时,在餐品中发现透明勺子碎片。
经查,消费者当日点餐为“黑松露蘑菇汤”,该食品在制作过程中需添加“黑松露菌酱”,后厨工作人员在使用透明塑料勺盛“黑松露菌酱”时,勺子与锅体发生磕碰导致碎裂,碎片掉入容器中,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致使食品中混有异物并提供给消费者。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当事人在用盛装“黑松露菌酱”的容器内,确有已经损坏的透明塑料勺一把,其缺口与消费者就餐时在餐品中发现的勺子碎片吻合。
另查,当日涉案食品为统一制作,混有塑料勺子碎片的食品共计经营6份,16元/份,货值金额96元,违法所得96元。事发后,当事人将剩余混有异物的食品全部销毁。涉案塑料勺由厂家统一配送,提供了生产厂家资质及检测报告,案发后积极整改并停止使用该类塑料勺,同时对员工进行了食品安全培训。...[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四)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讨论,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6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