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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兴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国兴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1MA7HWDW76W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周王庙镇博儒桥村夏家埭24号(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14
(2025)浙0481民初5408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戚**
海宁市兴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孙**,朱**
海宁市人民法院
2
2025-12-19
(2025)浙0481民初5408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戚**
海宁市兴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孙**,朱**
海宁市人民法院
3
2025-09-11
(2025)浙0481民初5408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戚**
孙**,朱**,海宁市兴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4
2025-06-06
(2025)浙0481民初5408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戚**
朱**,孙**,海宁市兴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5
2024-09-26
(2024)浙0481民诉前调8089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戚**
孙**,朱**,海宁市兴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6
2024-06-25
(2024)浙0481民诉前调8089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戚**
海宁市兴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孙**,朱**
海宁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27号
玖望府二期建设单位是海宁XX有限公司,总施工单位是浙江XX有限公司。被处罚单位承接总施工单位分包的防水及挤塑聚苯板工程,合同价款为366万元,于2021年5月开始对XX二期的房屋及地下室进行防水施工。为方便管理,在施工阶段XX二期分为南、北两区块,被处罚单位安排XX和XX分别负责南、北区块的施工工程。被处罚单位在对XX、XX地下室作业施工时,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设计图纸中地下室外墙设计有30厚聚苯泡沫板保护层点粘,实际现场查看没有该保护层。经浙江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鉴定,缺少30厚聚苯泡沫板保护层属于质量瑕疵,海宁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回函,建议将该事项的危害后果评定为轻微。本局认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应当予以惩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工程建设领域》序号22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工程合同价款(366万)2.1%的罚款,即柒万陆仟捌佰陆拾元(¥76860元)。限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通过“浙里办”app搜索“浙里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海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当事人处工程合同价款(366万)2.1%的罚款,即柒万陆仟捌佰陆拾元(¥76860元)
76860.00元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