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武大强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0206163551XR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四季花城一区9#4单元1103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11
(2025)内01民特68号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呼和浩特市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4-01
(2025)内0104民初181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薛磊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3
2024-10-31
(2024)内01行终305号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6-19
(2024)内0102行初44号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5
2022-09-20
(2022)内0802民初63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临河区百路通小区物业设施经销部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6
2022-06-13
(2022)内0802民初298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王**
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7
2021-11-30
(2021)内0802民初5966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曹**
刘*,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8
2019-06-26
(2019)内0802民初1959号
服务合同纠纷
巴彦淖尔市恒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皓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3-22
2026-01-15
(2025)内0802执恢124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巴彦淖尔市某有限公司;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139877.00元
执行案件
2
2026-03-20
2026-01-12
(2025)内0802民初7751号
服务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某某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某某物服务有限公司;刘*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73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4-12-18
2023-11-16
(2023)内0104民初408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376.00元
民事案件
4
2024-02-01
2023-12-13
(2023)内08民申6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许**、王**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7-26
2022-03-15
(2022)内0802民初127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12-07
2021-08-16
(2021)内0802民初317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11-30
2021-04-01
(2021)内0802民特499号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内蒙古桐达电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11-29
2021-03-29
(2021)内0802民特477号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内蒙古桐达电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11-29
2021-04-01
(2021)内0802民特498号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内蒙古桐达电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1-04-27
2020-12-25
(2020)内0802民初6251号
不当得利纠纷
江苏泽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与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泉市监处罚〔2026〕393号
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电梯开展安全功能检验,操作轿厢内紧急报警五方对讲按钮,多次持续呼叫,值班室、物业端无应答反馈,整梯五方对讲系统故障,无法完成紧急呼叫连通、被困人员求救通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失效,不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硬性要求。办案人员约谈当事人安全负责人,核实该电梯维保、日常巡检记录。当事人确认涉案电梯五方对讲故障属实,因维保疏漏未及时检修更换故障配件,承认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失效、设备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第(六)项“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与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电梯的行为。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使用,处以1000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七项规定,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并在乘客被困时未能迅速实施救援的。”的规定。
1000.00元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