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财源镇新金泉经销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金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82MACDC7BQ87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集安市财源镇霸王村四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市监不罚〔2025〕050号
2022年12月05日,集安市财源镇新金泉经销店从集安市清河镇洋溢批零商场购进佐香园精制料酒3瓶,进货价格为5元/瓶,销售价格为6元/瓶。2023年12月25日,集安市财源镇新金泉经销店从集安市清河镇洋溢批零商场购进鑫盈百年酱香猪脸3袋,进货价格为16元/袋,销售价格为18元/袋、鑫盈百年酱香猪耳3袋,进货价格为16元/袋,销售价格为18元/袋、鑫盈百年酱香凤爪3袋,进货价格为14元/袋,销售价格为16元/袋。当事人提供了以上商品的进货票据。当事人称因未仔细检查所售商品保质期导致以上四款商品超过保质期仍然待售。因当事人无销售记录和账目,仅口述称所售商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过,故无法确定其销售情况。以上内容均以当事人口述、进货票据为准。集安市财源镇柴源自选超市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活动中,货值金额为:超过保质期待售的佐香园精制料酒3瓶,销售价格为6元/瓶、鑫盈百年酱香猪脸1袋,销售价格为18元/袋、鑫盈百年酱香猪耳1袋,销售价格为18元/袋、鑫盈百年酱香凤爪1袋,销售价格为16元/袋,合计:70.00元,无违法所得。
一、违法事实:2025年02月28日,本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集安市财源镇新金泉经销店于货架待售商品:佐香园精制料酒3瓶;鑫盈百年酱香猪脸1袋;鑫盈百年酱香猪耳1袋;鑫盈百年酱香凤爪1袋。前述四款商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予以扣押。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于2025年03月29日延长扣押。经查,2022年12月05日,集安市财源镇新金泉经销店从集安市清河镇洋溢批零商场购进佐香园精制料酒3瓶。2023年12月25日,集安市财源镇新金泉经销店从集安市清河镇洋溢批零商场购进鑫盈百年酱香猪脸3袋、鑫盈百年酱香猪耳3袋,、鑫盈百年酱香凤爪3袋,。当事人提供了以上商品的进货票据。当事人称因未仔细检查所售商品保质期导致以上四款商品超过保质期仍然待售。因当事人无销售记录和账目,仅口述称所售商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过,故无法确定其销售情况。以上内容均以当事人口述、进货票据为准。集安市财源镇柴源自选超市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活动中,货值金额为:超过保质期待售的佐香园精制料酒3瓶,销售价格为6元/瓶、鑫盈百年酱香猪脸1袋,销售价格为18元/袋、鑫盈百年酱香猪耳1袋,销售价格为18元/袋、鑫盈百年酱香凤爪1袋,销售价格为16元/袋,合计:70.00元,无违法所得。二、案件定性:集安市财源镇新金泉经销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之行为。三、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因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5“1.初次违法;2.不包括餐饮环节;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之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经研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已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由当事人当场进行销毁,避免再次流入市场。
0.00元
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3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