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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运华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熊运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48U9N9X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周老嘴镇集贸市场3-106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5〕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10月13日开始在监利市周老嘴镇红色经典商业广场3-106号从事经营活动。经询问,当事人于2024年7月5日从监利市大市场杨老板处购进一批干黄椒,购进数量为1.5kg,购进价格40元/kg,销售价格50元/kg;于2024年9月11日从监利市大市场杨老板处购进一批干印度椒,购进数量为1.5kg,购进价格40元/kg,销售价格50元/kg,经对比检验机构购买样品付费凭证销售价格属实,故涉案货值金额共计150元,违法所得150元。进货后因保管不慎购货凭证已遗失,不能提供购货票据,也不能提供供货人资质证明。2024年11月13日上述产品经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检验为不合格食品,2024年11月18日,我局工作人员将抽检不合格的两份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至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日止,经现场检查上述产品均已全部售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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