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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源县飘满香面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大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22MA7FQ11F76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新站镇政府办公楼1-2层商服楼东19门(政府大街473号一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肇源市监处罚〔2025〕88号
经查,肇源县飘满香面馆(经营者:罗大光)所经营场所使用的“长粒香大米25kg(红色包装袋)”,是其2025年3月从肇源县新站镇庆烨粮油购进的,购进的数量为1袋,货值金额合计130元。肇源县飘满香面馆(经营者:罗大光)经营预包装食品(大米)标签无生产日期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此当事人供认不讳,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小核准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 当事人合法经营资格资质情况; 2.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 经营者身份情况; 3. 现场笔录1份,涉案食品照片影印件1份,证明 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4. 询问笔录一份,证明 当事人认可违法事实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建议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人民币)。
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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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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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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