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艺芸机械设备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志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26MA2EE7W968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浦江县郑宅镇孝门村孝门街88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5-08
2024-04-17
(2024)浙0726行审16号
其他行政行为
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浦江县艺芸机械设备厂罚款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90000.00元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浦市监处罚〔2023〕198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购进内燃平衡重式叉车1辆,型号与规格为CPC3.5t,额定起重量为3500kg,产品编号为020351T1776,制造日期为2018年4月4日,制造许可证编号为TS2510341-2020,制造单位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代码为511010341201835775,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的特种设备。当事人购进上述叉车后即投入日常使用,并安排经营者徐志明为作业人员。至2023年4月21日案发,当事人无法提供关于涉案叉车的由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关于经营者徐志明的合法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本局认为:涉案叉车未经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属于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
当事人无法提供关于经营者徐志明的合法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故徐志明属于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的人员。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叉车,处30000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责令30日内改正。
30000.00元
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