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徐福合生隆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易代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1122MA7AJ3F9XN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白牙市镇建设大道5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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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5〕141号
2025年2月22日,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在本局执法人员陪同下,依法对东安县徐福合生隆百货店经营的洗水姜(姜)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5431122573131442,购进日期:2025-02-22)。2025年3月18日,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其判定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SP-JC202501442)。
按照工作要求,2025年3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领取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中的处置任务,并于2025年3月26日向东安县徐福合生隆百货店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当事人对此《检验报告》(检验报告№: SP-JC202501442)的检验结论予以认可,没有异议。
2025年3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开展了现场核查,在当事人店内未发现与抽检同批次的洗水姜(姜)。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东市监责通字〔2025〕(城东A006)号),要求其立即改正,停止经营并召回此批次不合格洗水姜(姜)。
现查明:东安县徐福合生隆百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洗水姜(姜)及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行为属实,东安县徐福合生隆百货店共计购进与抽检同批次洗水姜(姜)25公斤,购进货值为200元,截止调查时,该批次抽检不合格洗水姜(姜)共销售了25公斤,违法所得为300元。上述食用农产品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有效的进货凭证,不能说明其进货来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元(300元);2、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元(1700元)。
1700.00元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3
2
东市监案处字〔2024〕63号
受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2023年12月22日,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韭菜(购进日期:2023-12-22,样品数量:2.0181kg)进行了抽样检验。2024年1月15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判定:当事人经营的此批次韭菜,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见检验报告(№:FJ2309511)。
按省、市局的工作要求,本局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模块领取了处置任务,并于2024年1月19日将此《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此《检验报告》(№:FJ2309511)的检验结论予以认可,没有异议。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东市监责通字[2024](A-0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经营并召回此批次不合格韭菜。
调查认定的事实: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12-22的韭菜是从东安县大市场购进的,进货时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共购进6kg,进价为4元/kg,售价为6元/kg,抽样2.0181kg,剩余3.982kg已于2024年1月19日前售出,货值金额为36元,违法所得为1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重金属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元;2、罚款人民币988元。
988.00元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1
3
东市监案处字〔2024〕11号
受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2023年10月18日,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长豆角(豇豆)(购进日期:2023-10-17,样品数量:2.2992kg)进行了抽样检验。2023年11月16日,经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判定:当事人经营的此批次长豆角(豇豆),经抽样检验,倍硫磷(以倍硫磷、倍硫磷砜、倍硫磷亚砜之和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见检验报告(№:SP-JC202307659)。
按省、市局的工作要求,本局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模块领取了处置任务,并于2023年11月17日将此《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此《检验报告》(№:SP-JC202307659)的检验结论予以认可,没有异议。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7日对当事人下达了东市监责通字[2023](城东A-00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经营并召回此批次不合格长豆角(豇豆)。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10-17的长豆角(豇豆)是从冷水滩区涂力蔬菜批发部购进的,进货时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共购进4kg,进价为9元/kg,售价为9.96元/kg,抽样2.2992kg,剩余1.7008kg已于2023年11月17日前售出,货值金额为39.84元,违法所得为3.8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84元;2、罚款人民币996.16元。
996.16元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0
4
东消行罚决字﹝2023﹞第0093号
电气线路的敷设不符合标准逾期未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
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东安县徐福合生隆百
货店责令停止使用敷设不符合标准的电气线路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
处罚。
1000.00元
东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12-30
5
(湘永东)应急罚﹝2023﹞102号
2023 年 6 月 5 日,我局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对东安县徐福合生隆百货店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超市冷藏库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决定给予人民币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4000.00元
东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3-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