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金溪镇小平小吃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晓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11323MA65M8F770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金溪镇正街8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蓬市监处罚〔2026〕84号
经查实,2021年09月29日,当事人经登记机关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后在蓬安县金溪镇正街84号从事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于2024年10月11日续办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在蓬安县金溪镇正街84号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2026年0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蓬安县金溪镇正街84号蓬安县金溪镇小平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店厨房冰柜一层左侧发现有一袋已开封的“三品乐?”亚硝酸钠,生产日期2024年12月2日,保质期:24个月;在冰柜一层右侧发现有一袋未开封的“橋頭”酸菜鱼调料,生产日期:WW20241121,保质期:12个月。其中“橋頭”酸菜鱼调料已超过保质期,“三品乐?”亚硝酸钠属于国家在餐饮环节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n“橋頭”酸菜鱼调料是当事人在2025年1月8日从蓬安县金溪镇素珍干杂店购进了干杂调料时,店家送与当事人的体验装共一袋,由于当事人店内未有与鱼有关的菜品,因此一直未用;当事人为了使自己卤制的猪头肉颜色更加鲜艳、色泽更美观、存放时间得更久,于2025年4月份从网上购进了一袋“三品乐?”亚硝酸钠,购进价格为20元/袋,每袋“三品乐?”亚硝酸钠净含量1Kg。2025年1月8日,执法人员经现场称重显示其剩余重量为0.98Kg。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三品乐?”亚硝酸钠使用记录显示,当事人于2025年4月8日开始使用其卤制猪头肉,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共使用13.4g,其间卤制的猪头肉已全部售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注销备案证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备案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n1、警告;\n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橋頭”酸菜鱼调料调料1袋,没收“三品乐?”亚硝酸钠0.98Kg;\n3、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1000.00元
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