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绿宜果蔬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娇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82MA2GN5TJ4Q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望江路2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建市监处罚〔2024〕33号
2023年11月17日当事人销售的鳊鱼,根据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3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48937)显示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鳊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现当事人整改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9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现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9元
3.罚款人民币3000元
3000.00元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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