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鸿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鸿明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402MA743XW382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上海路69号-33幢(03)19幢1-03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20
(2025)豫1681民初318号
合同纠纷
项城市靓而舒医护用品有限公司
甘肃鸿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项城市人民法院
2
2022-05-23
(2022)冀0108民初2570号
石家庄晨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甘肃鸿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3
2022-05-20
(2022)冀0108民初2570号
石家庄晨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甘肃鸿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4
2022-05-19
(2022)冀0108民初2570号
石家庄晨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甘肃鸿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5
2022-05-17
(2022)冀0108民初2570号
石家庄晨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甘肃鸿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6
2022-05-16
(2022)冀0108民初2570号
石家庄晨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甘肃鸿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7
2022-05-10
(2022)冀0108民初2570号
石家庄晨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甘肃鸿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8
2022-05-09
(2022)冀0108民初2570号
石家庄晨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甘肃鸿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市监罚﹝2024﹞97号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行业标准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检查验收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构成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版)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构成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1.对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对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5万元、罚款6.3万元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没款合计10.8万元(大写:拾万零捌仟元整)。
63000.00元
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8-08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