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五棵树弘泰电器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作波 | 注册资本:6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14629X8E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五棵树供销大厦楼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罚[2024〕1058号
榆树市五棵树弘泰电器行于2023年7月26日,从长春市南关区英林电器行购进的10个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2023年9月14日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在弘泰电器行抽样3个调压器,经抽样检验,耐冲击性、关闭压力、出口压力三项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调压器的违法行为。榆树市五棵树弘泰电器行销售不合格调压器。
2023年11月27日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棵树管理所接到上级转办案件,承办单号:L2021002,L2021004,检验报告编号为TXZJ/20230923482。榆树市五棵树弘泰电器行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经抽样检验,耐冲击性、关闭压力、出口压力三项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事发后,对所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马上发布召回公告,进行召回,且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影响。不存在违法故意,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等工作。经五棵树管理所研究:鉴于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商品的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不大,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违法程度属于轻微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 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 250.00元; 违法所得50 .00。合计300.00元
3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