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0+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旭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50300MA5NJ9HF6C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桂林市灵川县定江镇恒康路1号“金河阳光”A1幢1、2层1号202-203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4-27
(2022)桂0323民初1105号
服务合同纠纷
万**
广西众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灵川县人民法院
2
2022-04-13
(2022)桂0323民初1105号
服务合同纠纷
万**
广西众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灵川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0307交罚﹝2026﹞0121号
2026年04月29日21时10分,阳朔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黄健,黄贵海(执法证号分别为20030717026,20030717013)在阳朔县蟠桃路西街口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蒋波驾驶桂C2U155搭载3名乘客。经调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平台名称为滴滴出行)于2026年04月29日20时37分为桂C2U155号车辆派单,订单行程为阳朔县新城高级中学至桂林市·海澜之家(阳朔蟠桃路店),该趟运输运费为20.2元人命币,桂C2U155号车辆行驶证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蒋波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法程度为情节较轻。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5000.00元
阳朔县交通运输局
2026-07-29
2
桂0307交罚﹝2026﹞0120号
2026年05月04日11时08分,阳朔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黄健,谢世昌(执法证号分别为20030717026,20030717067)在阳朔县阳朔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朱名魁驾驶桂CDS8228号车辆搭载2名乘客。经调查,该车辆行程订单由滴滴出行平台(所属公司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指派,派单时间为2026年05月04日09时59分,行程为山韵亿梦美宿(阳朔西街漓江店)至阳朔县阳朔站,该趟运输运费为71.5元人民币,桂CDS8228号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朱名魁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法程度为情节较轻。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5000.00元
阳朔县交通运输局
2026-07-29
3
桂0307交罚﹝2026﹞0117号
2026年05月15日阳朔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梁海斌,黄健(执法证号分别为20030717040,20030717026)收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服务工单后进行调查,经调查,2026年5月14日12时17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桂CDD1267)进行派单,派单行程为阳朔县汉庭酒店(十里画廊店)至阳朔县阳朔站进站口。经道路运政一网通办系统查询,桂CDD1267号车辆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相关信息,驾驶员张桂平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法程度为情节较轻。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5000.00元
阳朔县交通运输局
2026-07-29
4
桂0307交罚﹝2026﹞0119号
2026年04月21日阳朔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梁海斌,黄健(执法证号分别为20030717040,20030717026)收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服务工单后进行调查,经调查,2026年4月20日10时06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桂CDT8884)进行派单,派单行程为阳朔县云山雾镜酒店(十里画廊遇龙河店)至荔浦市银子岩景区。经道路运政一网通办系统查询,桂CDT8884号车辆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相关信息,驾驶员林建忠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法程度为情节较轻。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5000.00元
阳朔县交通运输局
2026-07-29
5
桂0307交罚﹝2026﹞0118号
2026年05月06日阳朔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梁海斌,黄健(执法证号分别为20030717040,20030717026)收到朔办就办工单后进行调查,经调查,2026年05月04日8时54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桂CD50171)进行派单,派单行程为阳朔县山涧深处民宿至阳朔县兴坪美居酒店 (二十元人民币风景区店)。经道路运政一网通办系统查询,桂CD50171号车辆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相关信息,驾驶员彭就有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违法程度为情节较轻。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5000.00元
阳朔县交通运输局
2026-07-28
6
桂0307交罚〔2026〕0116号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桂C994G3)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
经本机构执法人员调查后发现,2026年04月04日22时59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车号桂C994G3)进行派单,派单行程为Yongshengfu International Youth Hostel 至小隐别宿客栈,为派单车辆提供了服务。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违法情节为情节较轻,以上事实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投诉工单、网络订单证明、广西运政系统车辆查询截图等证据为证。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5000.00元
阳朔县交通运输局
2026-06-17
7
桂0300交罚(2026)000363号
经本单位执法人员调查后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名下的桂C8X567号车(船),于2026年6月2日11时02分在桂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18室有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法行为,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证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举报记录、网络订单证明为证。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桂林市交通运输局
2026-06-17
8
桂0307交罚〔2026〕0105号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桂CDC3228)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
经本机构执法人员调查后发现,2026年04月13日13时08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车号桂CDC3228)进行派单,派单行程为阳朔县兴坪镇兴坪汽车客运站云田家砂煲啤酒鱼至朝板山码头地上停车场-出入口,为派单车辆提供了服务。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违法情节为情节较轻,以上事实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投诉工单、网络订单证明等证据为证。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5000.00元
阳朔县交通运输局
2026-06-15
9
桂0300交罚(2026)220号
经本单位执法人员调查后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名下的桂CDM3188号车(船),于2026年4月7日11时44分在桂林火车北站路段有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法行为,有询问笔录、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附件、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网络订单证明为证。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桂林市交通运输局
2026-06-09
10
桂0300交罚(2026)221号
经本单位执法人员调查后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名下的桂CDC0718号车(船),于2026年4月10日09时02分在桂林火车站路段有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法行为,有询问笔录、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附件、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网络订单证明为证。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桂林市交通运输局
2026-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