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种羊场安国蔬菜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安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93MA148YD52U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双辽市种羊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罚【2024】15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姜”的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23日,我局委托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双辽市种羊场安国蔬菜商店经营的“姜”进行了抽检。2023年12月13日,本局收到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3220382235136279),经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不合格批次的姜的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涉案抽检不合格的姜供货商(双辽市双山镇福林蔬菜水果调料商店)。购进日期:2023年11月1日,数量为一件(净重2.9kg)2023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双辽市种羊场安国蔬菜商店,并对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同批次“姜”。同时,对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的“姜”的行为,我局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对当事人免予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100.10元
0.00元
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