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区友口福煲仔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龚文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2MA4D82FQ3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沙市区北京中路中央大道A区18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6〕13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1月08日开始在沙市区北京中路中央大道A区183号经营,主要经营煲仔饭。当事人涉案过期食品添加剂辣椒油树脂“液体香精”共1瓶,已开封使用,生产日期:2024年4月10日;保质期:24个月,因当事人涉案产品作为使用在辣椒油中增加辣度,无法获取当事人具体违法所得,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添加剂的进货票据。...[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对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减轻处罚如下:1.处罚款5000元;2.没收食品添加剂辣椒油树脂“液体香精”1瓶。
2.对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给予警告处罚;
2.处罚款5000元;
3.没收食品添加剂辣椒油树脂“液体香精”1瓶。
5000.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