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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陈银芳食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银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ERM178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南门畈社区农贸街口右侧第一家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83号
经查明,案涉食品:1、“百草味”清甜白桃干(果脯类)系当事人从湖北俊墨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 10 袋(生产商:承德鑫澳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88克/袋,生产日期及批号:20220603(A1S69),保质期:9个月),购进单价8.5/袋,销售单价10元/袋,已售出6袋,待售4袋超过保质期;2、艾德堡?雪糯派(芒果味)系当事人从本县陈长食品店购进,共购进 10 盒(生产商:龙海市吉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90克/盒,生产日期:20221020,保质期:120天),购进单价2.4/盒 ,销售单价3元/盒,已售出8盒,待售2盒超过保质期;3、王朝?喜庆干红葡萄酒(生产商: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造有限公司,净含量:750ml/瓶,生产日期:20100617,保质期:10年),销售单价45元/瓶,无进销货凭证,执法人员现场查获1瓶超过保质期;4、原味米粉系当事人从本县小冯粮油批发部购进,共购进5袋(生产商:赣州市坤元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4KG/袋,生产日期:20210918,保质期:12个月),购进单价15元/袋,销售单价17元/袋,已售出4袋,待售1袋超过保质期;5、“和霸”坤元米粉系当事人从本县小冯粮油批发部购进,共购进5袋(生产商:赣州市坤元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5KG/袋,生产日期:20210917,保质期:12个月),购进单价8元/袋,销售单价10元/袋,已售出3袋,待售2袋超过保质期。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食品销售台账,当事人已售出的案涉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无法查证,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以上超过保质期的“百草味”清甜白桃干(果脯类)4袋,货值金额40元;艾德堡?雪糯派(芒果味)2盒,货值金额6元;王朝?喜庆干红葡萄酒1瓶,货值金额45元;原味米粉1袋,货值金额17元;河霸坤元米粉2袋,货值金额20元。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28元。因查获的超过保质期食品不宜长期保存,经当事人申请,本局依法对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了先行销毁处置,故当事人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处以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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