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福美源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琼华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704MA64KB0D7F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信义镇观音桥社区金华街5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绵游市监处罚〔2026〕62号
我局分别于2025年12月1日、12月4日及12月16日收到来自黄耀铭、张天成、陈涛邮寄的举报信,举报信称:被举报产品“蜀实好”火锅川粉,委托商为四川厨留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商为四川福美源食品有限公司,在该产品包装上标注的条形码为四川福美源食品有限公司;被举报产品火锅川粉,其外包装标注“不加色素、不加食用胶、不加石蜡”,但未在配料表进行标注。我局于2026年1月9日进行立案调查。\n调查认定的事实:\n一、被举报产品“蜀实好”火锅川粉,为四川厨留香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共计生产了两个批次,一个批次为2025年8月16日生产,生产了5件,规格为240g*50/件,单价为32元/件;另一个批次2025年11月25日生产,生产了5件,规格为150g*50/件,单价为30元/件,上述两个批次共计销售金额为310元。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官网查询,编号为“6971093940464”、“6971093940471”的商品条码注册企业名称为“四川福美源食品有限公司”,非委托方四川厨留香食品有限公司所有。\n二、被举报产品“乡人缘”火锅川粉为当事人2025年9月12日生产,销售了5件,单价为32元/件,共计销售金额为160元。上述产品在外包装上标注“不加色素、不加食用胶、不加石蜡”,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食品添加剂,当事人提供能够提供上述产品出库单、投料记录、出厂检测报告及检验原始记录。\n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同批次产品库存,当事人对举报内容予以认可,未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n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n2.罚款5000元。\n共计罚没款5160(大写:伍仟壹佰陆拾圆整)。
5000.00元
绵阳市游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6
2
绵游市监处罚〔2025〕447号
2025年7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经当事人确认,对国检测试控股集体(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TWJS25060664的《检验报告》载明的不合格结论无异议,当事人不申请复检。经查,抽检不合格的“干川粉”是当事人受绵阳市浚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于2025年4月28日生产的,共生产了90kg,生产完成后全部交付绵阳市浚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由该公司进行销售。因生产数量较少,当事人将以前生产剩余的产品(2025年2月8日以前)打碎混浆后重新生产进行销售。2025年2月8日之前的淀粉制品依据当时有效的标准(GB2760-2014)允许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所以造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带入,导致生产的产品检测不符合GB2760-2024的要求。现场检查未在当事人厂内发现涉案产品库存,现场也未发现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或含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配料。该批次(2025年4月28日生产)产品共计生产90kg,现已销售完,共计销售金额135元,违法所得13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n1.没收违法所得135元;\n2.处罚款5000元。\n共计罚没款5135元(大写:叁仟壹佰叁拾伍元)。
5000.00元
绵阳市游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