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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网友俱乐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海振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41225070932946B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阜南县鹿城镇万宇颍南明珠万宇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文综罚字﹝2025﹞5号
2025年2月12日,阜南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接到阜南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案件为南公(城关)行移字〔2025〕3号网友电竞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一案。2025年2月18日8时38分,阜南县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调取了位于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万宇颖南明珠万宇路阜南县网友俱乐部的监控视频,调取了3段相关视频。2025年2月21日,阜南县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该案件移送证据进行整理,本案的初步证据有:1.阜南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南公(城关)行移字〔2025〕3号);2.对王*诚、杜*豪、耿*宏、李*乐的询问笔录各一份;3.王*诚、杜*豪、耿*宏、李*乐的户籍信息各一份;4.阜南县网友俱乐部的监控视频3段。该网吧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2025年2月28日,经局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2025年3月28日,阜南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接到南检行公建〔2025〕4号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反馈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发现阜南县网友俱乐部存在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 2025年4月8日,办案人员向“阜南县网友俱乐部”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5年4月8日15时33分,阜南县网友俱乐部投资人张*振委托张*天到阜南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询问室接受了调查询问。经调查询问,张*天认可了阜南县网友俱乐部于2025年2月9日接纳4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及违法所得30元的事实,并在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证据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编号为(南)文综检字〔2025〕135号)、等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30)元;3.责令停业整顿30天。4.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罚款。
10000.00元
阜南县文化旅游体育局(阜南县广播电视局)
2025-05-20
2
﹝南﹞文综罚字﹝2024﹞9号
2024年3月13日11时16分,阜南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之后依法对位于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万宇颖南明珠万宇路的阜南县网友俱乐部进行检查,现场情况如下:1、该网吧证照齐全,正处于营业状态。2、检查中发现该场所内存在一人无法出示有效证件,疑似为未成年人。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南)文综检字〔2024〕(258)号)一份,要求刘*填写了《进入网吧人员登记表》一份,现场负责人张*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执法至2024年3月13日11时22分结束。该网吧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2024年3月13日,经局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2024年3月22日,办案人员到阜南县公安局户籍科调取刘*户籍信息,刘*系未成年人,并出具户籍证明1份。 2024年3月28日,办案人员向“阜南县网友俱乐部”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4年3月29日10时00分,阜南县网友俱乐部投资人张*振委托张*天到阜南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询问室接受了调查询问。经调查询问,张*天认可了阜南县网友俱乐部于2024年3月13日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及违法所得10元的事实,并在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证据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编号为(南)文综检字〔2024〕258号)、《进入网吧人员登记表》等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10)元;3.处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罚款。
3000.00元
阜南县文化旅游体育局(阜南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2024-04-28
3
﹝南﹞文综罚字﹝2023﹞28号
2023年10月22日9时31分,阜南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接举报,反映阜南县网友电竞有未成年人上网。阜南县文化旅游体育局高度重视,于2023年10月23日组织执法人员现场勘查,现场具体情况如下:2023年10月23日9时22分至45分,阜南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向阜南县网友俱乐部现场负责人陈*辉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网吧开展检查。现场情况如下,该网吧证照齐全,亮证经营,在该网吧现场未发现未成年人。后执法人员调取该网吧近期视频监控,发现该网吧涉嫌接纳未成年人在该网吧上网,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编号为(南)文综检字〔2023〕902号的现场检查笔录,该网吧现场负责人现场见证执法全过程,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认可。该网吧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2023年10月24日,经局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2023年11月7日,办案人员向陈*辉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3年11月8日9时21分,陈*辉到阜南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询问室接受了调查询问。经调查询问,阜南县网友俱乐部涉嫌于2023年10月18日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陈*辉提供了2名疑似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并在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证据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上签字认可。 2023年11月8日,根据陈*辉提供的相关信息,办案人员到阜南县公安局户籍科调取了2名疑似未成年人的户籍信息。户籍信息显示,在2023年10月18日,此二人均属于未成年人。 2023年11月8日,办案人员向陈*辉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3年11月9日9时51分,陈*辉到阜南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询问室接受了调查询问,经调查询问,陈*辉确认了这2名未成年人的户籍信息,认可了阜南县网友俱乐部2023年10月18日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并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认可。 2023年11月9日,办案人员向阜南县网友俱乐部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3年11月10日16时34分,阜南县网友俱乐部投资人张*振委托张*天到阜南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询问室接受了调查询问。经调查询问,张*天认可了阜南县网友俱乐部于2023年10月18日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并在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证据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上签字认可。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30)元;2、责令停业整顿30天(2024年1月17日12时00分至2024年2月16日12时00分)。
-元
阜南县文化旅游体育局(阜南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2024-01-1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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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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