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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区景豪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济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8MA612QK830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天文街道通江大道88号负1-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7
(2025)渝0108民初10777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黄**
南岸区景豪生活超市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2
2025-05-26
(2025)渝0108民初10762号
产品责任纠纷
罗*
南岸区景豪生活超市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3
2023-09-05
(2023)粤2071民初211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山市奇力冷链设备有限公司
南岸区景豪生活超市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4
2022-04-19
(2022)渝0108民初5325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黄**
南岸区景豪生活超市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0-31
2023-09-05
(2023)粤2071民初211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山市奇力冷链设备有限公司、南岸区景豪生活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6-29
2022-05-10
(2022)渝0108民初5325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黄**与南岸区景豪生活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9.9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7-25
2022-05-07
(2022)渝民终8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南岸区景豪生活超市与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6-22
2022-01-25
(2021)渝01民初284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岸区景豪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2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南岸市监处罚〔2026〕17号
经查,当事人为南岸区景豪生活超市,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00108MA612QK830,经营场所为重庆市南岸区天文街道通江大道88号负1-1,经营者为郑济豪,身份证号码为332529197206181119,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等。经核查,当事人销售的时尚电蚊拍品牌是泰格信,品名是时尚电蚊拍,型号为TGX-233DC5V,执行标准为GB4706.1-2005和GB4706.19-2008。生产厂家为广东科端电子有限公司。。当事人2025年6月20日从朝天门批发市场的诚信电器商行处购进上述产品2台,单价是55元/台,总金额是110元(2个55元/台=110元)。当事人于2025年07月02日以55元/台的价格向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销售了2台,经检验,标志和说明项目、耐热和耐燃项目不符合GB31701-2015标准,依据《标志和说明项目、耐热和耐燃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和GB4706.19-2008标准,依据《重庆市电灭蚊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1台时尚电蚊拍作为备样存放于检测机构。截止2025年09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库存无上述涉事产品。综上,本案中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110元(55元/台2台=110元),违法所得为0元(55元/台2台-55元/台2台=0元)。
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时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其行为违反《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立即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当事人销售的时尚电蚊拍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5元。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立即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5元(伍拾伍圆整)。
55.00元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8
2
渝南岸市监处字(2023)34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15日从巴南区朝冠粮油经营部购进的“桂圆干”(品牌:山之珍,名称:桂圆干,生产许可证号:SC10150010932716,生产单位:重庆吕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12月05日,保质期十二个月,购进价格是13.1元/袋,购进数量为3袋,当事人于2022年12月7日销售了1袋,经计算,已超过保质期3天,销售价格是18.8元/袋,销售金额为18.8元。涉案货值金额:已超过保质期的销售数量×销售价,即1袋×18.8元/袋=18.8元。违法所得:是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计算为:已超过保质期的销售数量×销售价,即1袋×18.8元/袋=18.8元。?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精品盒装蛋糕2”,属于当事人现场制售的食品,涉案食品显示包装日期是22.12.06,销售单价是10元/盒,保质期是2022.12.06,投诉人购买时间是2022年12月7日,经计算,该涉案食品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1天,涉案货值金额:已超过保质期的销售数量×销售价,即1盒×10元/盒=10元。违法所得:是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计算为:已超过保质期的销售数量×销售价,即1盒×10元/盒=10元。?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3日从重庆仟叶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蒙牛阿慕乐高钙原味风味发酵乳”(品牌:蒙牛,名称:蒙牛阿慕乐高钙原味风味发酵乳,生产许可证号:SC10541081200074,生产厂商:蒙牛乳制品(焦作)有限公司(代码:2M))。涉案食品瓶盖上喷码显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6日,保质期:60天,购进价格是4.2元/瓶,购进数量为6瓶,当事人于2022年12月7日销售了1瓶,经计算,该涉案食品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3天,销售价格是5.5元/瓶,销售金额为5.5元。涉案货值金额:已超过保质期的销售数量×销售价,即1瓶×5.5元/瓶=5.5元。违法所得:是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计算为:已超过保质期的销售数量×销售价,即1瓶×5.5元/瓶=5.5元。?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DIY涂鸦糖果(糖浆画笔糖果+糯米纸糖果)”(品牌:金稻谷,名称:DIY涂鸦糖果(糖浆画笔糖果+糯米纸糖果),生产许可证号:SC11344070401657,生产者:江门市创科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是从东莞市金旺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进货票据丢失,进货价格无法核实。其中1个涉案食品外包装显示: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1/11/01,另外1个外包装显示: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02月08日,当事人于2023年2月11日销售了2个,经计算,当事人销售该涉案食品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销售单价为24.8元/个。涉案货值金额:已超过保质期的销售数量×销售价,即2个×24.8元/个=49.6元。违法所得:是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计算为:已超过保质期的销售数量×销售价,即2个×24.8元/个=49.6元。? 综上,当事人销售的上述4款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计83.9元(18.8元+10元+5.5元+49.6元=83.9元),违法所得共计83.9元(18.8元+10元+5.5元+49.6元=83.9元)。
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5000.00元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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