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纤丝美发造型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龚鹏 | 注册资本: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D6HA8H6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株林镇株林街高青私宅(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234号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经营理发、染发活动。当事人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的违法事实和经过分为以下几点:
①当事人于2023年7月4日自抖音平台“暮飘日用企业店”购进该批次STYLE FIT染发膏30支,其中STYLE FIT染发膏-6 1支,外包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GYA20230426016-20260425,净含量100g,国妆特字20223089,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081,产品执行标准编号QB/T 1978,生产企业名称广州高优化妆品有限公司。进价3.5元/支。至案发日止,库存1支已开封使用。
②当事人于2023年7月4日自抖音平台“暮飘日用企业店”购进该批次STYLE FIT染发膏30支,其中STYLE FIT染发膏-8 1支,外包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GYA20230209028-20260208,净含量100g,国妆特字20223089,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081,产品执行标准编号QB/T 1978,生产企业名称广州高优化妆品有限公司。进价3.5元/支。至案发日止,库存1支已开封使用。
③当事人于2023年1月6日自抖音平台“美势专营店”购进该批次美度MEIDU染发膏20支,其中美度MEIDU染发膏(葡萄红)1支,外包装标注:生产批号/限期使用日期MDD101306001 EXP:20231012,净含量100G,制造商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国妆特字G2020072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096,执行标准QB/T 1978。进价1.5元/支。至案发日止,库存1支已开封使用。
④当事人于2022年6月13日自蕲春县漕河镇漕河粮食街57号余云贵处购进该批次蓝朵纷彩染发膏(闷青色)1支,外包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GYA2021070201MQ20240701,净含量100g,制造商广州高优化妆品有限公司,国妆特字G2021215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081,执行标准QB/T 1978。进价5元/支。至案发日止,库存1支已开封使用。
⑤当事人于2022年6月13日自蕲春县漕河镇漕河粮食街57号余云贵处购进该批次丽品丝康庄染发膏1支,外包装标注: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KZ2011220120231121,净含量92g,制造商广州市康妆化妆品有限公司,国妆特字G2013053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367,执行标准QB/T 1978。进价5元/支。至案发日止,库存1支已开封使用。
⑥当事人于2022年1月10日自抖音平台“辽宁佰吉美递商贸有限公司的小店”购进该批次美琦诗染发膏30支,其中美琦诗染发膏-翡翠绿色1支,外包装标注: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HL2109250801 2024/09/24/1007,净含量90g,生产企业广州美奇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国妆特字G2020123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396,执行标准QB/T 1978。进价4.5元/支。至案发日止,库存1支已开封使用。
⑦当事人于2019年2月17日自蕲春县漕河镇漕河粮食街57号余云贵处购进该批次炫彩护染霜1支,外包装标注:产品批号及限用期限EXP20200922U12109238,净含量100ml,生产企业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国妆特字G20101180,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1189,执行标准QB/T 1978 2004。进价5元/支。至案发日止,库存1支已开封使用。
至案发之日,上述化妆品均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与其他未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混放于店内货架上,且当事人使用案涉化妆品为顾客提供染发服务,当事人在提供染发服务过程中未开展检查,亦未对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作特别标注。当事人的染发膏等化妆品不单独销售均用于向顾客提供染发服务时使用,每次服务158元。当事人提供了案涉化妆品进货凭证,未能提供案涉化妆品使用及服务销售台账,导致无法查清案涉化妆品在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后的使用量及服务销售情况,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按进价计算,当事人使用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28元(3.5+3.5+1.5+5+5+4.5+5)。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STYLE FIT染发膏-6 1支、STYLE FIT染发膏-8 1支、美度MEIDU染发膏(葡萄红)1支、蓝朵纷彩染发膏(闷青色)1支、丽品丝康庄染发膏1支、美琦诗染发膏-翡翠绿色1支、炫彩护染霜1支;
2、罚款13000元。
13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