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田阳区艳江杂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艳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021MA5KYJNX8T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百色市田阳区城东集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百阳市监处罚[2023]290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核准登记,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后,于2007年11月开始在田阳县城东集贸市场从事青菜零售经营活动。2023年4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及抽样人员到当事人摊位对其经营的葱进行监督抽样。2023年5月8日,本局收到广西益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YP1223040469)显示:当事人2023年4月19日经营的“葱”[食品名称:葱,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4-19,标称生产者名称:/]检验项目:噻虫嗪,毒死蜱,氧乐果等8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5月12日,本局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当场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另查明,上述抽检批次的葱,是当事人于2023年4月19日从田阳城东集贸市场外路边临时摊黎凤深处购进,购进价格为5.00元/斤,购进数量为8斤。上述葱,抽样人员于2023年4月19日抽样6斤,剩余2斤,剩余的葱当事人全部售出,销售价格为6.00元/斤,当事人已索取供货方的《居民身份证》和联系方式。当事人通过观察上述葱的外观新鲜,无腐烂,无特殊气味,判断为品质合格,通过感官并不能判断上述葱的农药残留超标,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货值金额以抽样单编号为DBJ23451003635232164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及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供述的数额计算,货值金额为48.00元,违法所得为48.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3年4月19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对其经营的葱进行现场抽样,抽样单编号为DBJ23451003635232164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现场提取证据贴签》3份,证明了现场抽检情况;2、2023年5月8日,广西益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YP1223040469的《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葱经抽样检验,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3、2023年5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提取证据贴签》3份,证明了证据的合法来源以及现场客观情况,当事人的违法事实;4、2023年5月12日《送达回证》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检验报告》№:YP1223040469)、《广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DBJ23451003635232164),履行告知检验结论及告知当事人可进行复检申请的事实及现场检查情况,同时证明了案件来源情况;5、2023年7月3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性;6、2023年7月3日,当事人提供供货商黎凤深《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进货来源渠道;7、2023年7月3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048万元#
0.00元
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田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