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向阳区林通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齐春艳 | 注册资本: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402MA19ULWJ75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丽景花园西组团3#楼商服00010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向阳市监处罚〔2025〕5号
鹤岗市向阳区林通食品店为本案当事人,我局在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有浙虾条豆果(鲜虾味)1袋,75克/袋,每袋进价4元,售价5元,生产日期2024年12月29日,保质期8个月,已于2025年8月29日过期;蟹黄味蚕豆1袋,75克/袋,每袋进价4元,售价5元,生产日期2024年11月6日,保质期8个月,已于2025年7月6日过期;深海鱼仔(香辣味)1袋,12克/袋,进价15元一盒每盒20袋,售价每袋1元,生产日期2024年8月8日,保质期12个月,已于2025年8月8日过期,投诉人所购买深海鱼仔(香辣味)1袋,生产日期2024年8月8日,保质期12个月与现场检查时发现的深海鱼仔(香辣味)生产日期一致,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违法所得为向投诉人售出深海鱼仔(香辣味)1袋所获1元,货值金额为12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元;2.处以人民币1000元罚款;3.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
1000.00元
-
2025-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