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丰化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谭志礼 | 注册资本:5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40378400317X9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中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6-18
(2019)苏0282民初13415号
定作合同纠纷
江苏鑫达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恒丰化工有限公司
宜兴市人民法院
2
2020-01-06
(2019)苏0282民初13415号
定作合同纠纷
江苏鑫达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恒丰化工有限公司
宜兴市人民法院
3
2019-08-12
(2019)苏02民终3018号
定作合同纠纷
甘肃恒丰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鑫达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9-07-31
(2019)苏02民终3018号
定作合同纠纷
甘肃恒丰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鑫达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19-02-21
(2019)苏0282民初990号
定作合同纠纷
江苏鑫达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恒丰化工有限公司
宜兴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5-06
2020-04-16
(2020)苏02民辖终175号
甘肃恒丰化工有限公司、江苏鑫达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恒丰化工有限公司、江苏鑫达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2
2019-11-01
2019-04-18
(2019)苏0282民初990号
定作合同纠纷
990江苏鑫达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恒丰化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664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10-11
2019-09-30
(2019)苏02民终3018号
3018甘肃恒丰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鑫达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市监罚﹝2024﹞21号
现查明,当事人自有产权的1条蒸汽管道,2018年12月12日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管31甘D00015(16)),2018年8月30日取得了由白银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的《压力容器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BYTJ-DA8-001-0012),报告显示:“下次全面检验日期:2021年8月27日”,2021年年初至2023年6月底期间该蒸汽管道处于停用状态,但未向属地监管单位办理报停手续,2023年7月当事人恢复生产时投入使用,主要用于生产过程中的温度控制。现查明,在当事人流量房内发现的1台分汽缸,系当事人2020年底自行安装,2023年7月份开始投入使用,相关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当事人已丢失。该分汽缸使用期间工作压力大于0.1MPA,容积大于30L,介质为饱和蒸汽,依据《特种设备目录》、《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的相关规定,上述分汽缸属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压力容器。现查明,当事人在用的压力管道超检验周期使用,在用的分汽缸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对甘肃恒丰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1.罚款:金额50000元;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50000.00元
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9
2
(平)市监罚﹝2024﹞120号
2024年5月22日,白银市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张志刚、王川旺、齐世凯、关文正四人对甘肃恒丰化工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未取得许可并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87台,现场检查时看到该公司生产1车间、2车间、3车间均在正常生产中(有照片),经现场核实,已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有28台,未按规定办理压力容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有87台,其中87台压力容器的罐体被水泥包裹,看不到压力容器的铭牌(具体容器的型号待整理后进一步登记核实),下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平监指令[2024]第9号),责令该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该公司现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谭志礼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管沛林身份证复印件。
对甘肃恒丰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1.罚款:金额50000元;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50000.00元
白银市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0
3
(平)应急罚﹝2023﹞3号
2023年8月10日,按照《白银市危险化学品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白银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平川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甘肃恒丰化工有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企业本质安全体系建设、安全管理规范化达标建设、危险化学品企业举一反三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设等重点工作进行了安全检查和指导服务,发现以下重大隐患:1、库房内存放的液体原料A储存量10.5吨尾气回收料7.92吨、原料B储存量3.75吨、三氯丙酮61桶、DMAC母液30吨、三氯乙醛11.16吨,其中三氯丙酮设计储存量为10吨,其他物料及储存量未在安全设施设计中明确,属超量、超品种储存原料;2、企业未制定工艺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建议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3年8月10日,按照《白银市危险化学品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白银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平川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甘肃恒丰化工有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企业本质安全体系建设、安全管理规范化达标建设、危险化学品企业举一反三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设等重点工作进行了安全检查和指导服务,发现以下重大隐患:1、库房内存放的液体原料A储存量10.5吨尾气回收料7.92吨、原料B储存量3.75吨、三氯丙酮61桶、DMAC母液30吨、三氯乙醛11.16吨,其中三氯丙酮设计储存量为10吨,其他物料及储存量未在安全设施设计中明确,属超量、超品种储存原料;2、企业未制定工艺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建议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该公司以上第1、2项行为违反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七项、第二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拟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白银市平川区应急管理局
2023-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