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五家渠市晋德昌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玲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9401MABKXQJT4K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五家渠十六区青湖南路1025号新华苑小区综合楼B1段-0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六师市监处罚〔2025〕171号
经查,当事人王玲翠于2021年5月10日在新疆五家渠十六区青湖南路1025号新华苑小区综合楼B1段-01注册登记,2021年6月18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活动。涉案茶叶均从沙依巴克区新通西街候品名茶叶销售商行购进,2025年1月22日购进武夷山水仙2盒,购进价格120元/盒,凤凰单枞2盒,购进价格140元/盒;2025年1月28日购进云南七子饼茶2饼,购进价格200元/饼。依据预包装食品定义,三种涉案茶叶购进时均预先定量包装,属于预包装食品。涉案茶叶武夷山水仙、凤凰单枞外包装盒上只标有“武夷山水仙和凤凰单枞”字样,未见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云南七子饼茶包装纸上标有“云南七子饼茶、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云南省茶叶分公司”字样,未见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2025年4月29日,当事人向举报人销售武夷山水仙1盒(销售价260元/盒)、凤凰单枞1盒(销售价320元/盒),云南七子饼茶2饼(销售价280元/饼)。截至2025年5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店内无涉案茶叶,因当事人未建立纸质销售记录,执法人员查询该店商超商业管理系统销售流水,未发现茶叶的销售流水,经询问,剩余涉案茶叶(武夷山水仙1盒、凤凰单枞1盒)已售出,销售时间和销售对象当事人记不清了,货值金额共计1720元。2025年5月22日,当事人和投诉举报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终止调解,当事人没有向投诉举报人进行退赔,故违法所得1720元。 当事人提供了三种涉案茶叶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以及武夷山水仙、凤凰单枞的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未提供云南七子饼茶的检验报告。因涉案茶叶无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生产日期等信息,无法确定当事人提供的武夷山水仙、凤凰单枞的检验报告及合格证与涉案茶叶存在关联性,故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王玲翠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个人身份。 2.该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投诉举报信及相关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 4.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6张,证明现场的具体情况及未发现涉案茶叶的事实。 5.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涉案茶叶的进销情况。 6.进货票据复印件2份、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茶叶的合法来源以及购进数量、时间、价格。 7.该店商超商业管理系统销售流水截图打印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未建立茶叶电子销售记录的事实。 8.召回公告照片打印件2张、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的事实。
1.罚款1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720元; 3.警告。
1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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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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