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榆树市北粮酒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佟中刚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3227370153469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五棵树镇合发村11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行处字〔2026〕113号
榆树市北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五棵树镇合发村11组,经营范围为:酒制品生产、酒类经营、消毒剂生产。该公司于2024年4月7日生产净含量为150ml,酒精度为42%vol和净含量为150ml,酒精度为52%vol的马尿酒,标签配料表标注为:水、白酒、灵芝、枸杞,执行标准为Q/BLJY0019S。依据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配制酒),该酒标签上未标注其真实属性,构成标签标注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违法行为。该公司于2024年4月7日生产净含量为150ml,酒精度为42%vol的马尿酒和净含量为150ml,酒精度为52%vol的马尿酒各500瓶,售价42%vol的马尿酒1.5元/瓶,52%vol的马尿酒1.6元/瓶,货值金额1550元。违法所得为1550元。
当事人于2024年4月7日生产净含量为150ml,酒精度为42%vol和净含量为150ml,酒精度为52%vol的马尿酒,标签配料表标注为:水、白酒、灵芝、枸杞,执行标准为Q/BLJY0019S。依据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配制酒),该酒标签上未标注其真实属性,构成标签标注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违法行为。该公司于2024年4月7日生产净含量为150ml,酒精度为42%vol的马尿酒和净含量为150ml,酒精度为52%vol的马尿酒各500瓶,售价42%vol的马尿酒1.5元/瓶,52%vol的马尿酒1.6元/瓶,货值金额1550元。违法所得为1550元。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一)(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综合裁量作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50元;2、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5
2
榆市监行处字〔2025〕256号
榆树市北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五棵树镇合发村11组,经营范围为:酒制品生产、酒类经营、消毒剂生产。该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生产净含量为125ml的精制小米枸杞酒,标签配料表标注为:水、小米原酒、五粮基酒、枸杞浸泡液,大枣浸泡液,执行标准为GB/T27588。依据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该酒标签上未标注其真实属性,构成标签标注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违法行为。该公司于2022年5月3日生产净含量为1L30%vol的北粮小米酒30桶,售价2.5元/桶,生产净含量4L30%vol的北粮小米酒30桶,售价10元/桶,2022年9月19生产净含量3.5L40%vol的北粮小米酒30桶,售价10.7元/桶,2023年2月3日生产净含量125ml42%vol精制小米枸杞酒60杯,售价1.0元/杯,2023年6月20日生产净含量1L45%vol人参枸杞酒30桶,售价3.5元/桶,生产净含量4L42%vol小米酒10桶,售价10元/桶,2023年11月20日生产净含量125ml42%vol精制小米枸杞酒64杯,售价1.0元/杯,2024年2月20日生产净含量125ml42%vol精制小米枸杞酒80杯,售价1.0元/杯,2024年3月25日生产净含量150ml42%vol人参枸杞酒60杯,售价1.5元/杯,2024年5月6日生产净含量125ml42%vol枸杞酒75杯,售价1.0元/杯,2024年6月2日生产净含量1L42%vol北粮小米枸杞酒100桶,售价2.8元/桶,货值金额1550元。违法所得为1550元。
当事人于2024年2月20日生产净含量为125ml的精制小米枸杞酒,标签配料表标注为:水、小米原酒、五粮基酒、枸杞浸泡液,大枣浸泡液,执行标准为GB/T27588。依据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该酒标签上未标注其真实属性,构成标签标注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违法行为。该公司于2022年5月3日生产净含量为1L30%vol的北粮小米酒30桶,售价2.5元/桶,生产净含量4L30%vol的北粮小米酒30桶,售价10元/桶,2022年9月19生产净含量3.5L40%vol的北粮小米酒30桶,售价10.7元/桶,2023年2月3日生产净含量125ml42%vol精制小米枸杞酒60杯,售价1.0元/杯,2023年6月20日生产净含量1L45%vol人参枸杞酒30桶,售价3.5元/桶,生产净含量4L42%vol小米酒10桶,售价10元/桶,2023年11月20日生产净含量125ml42%vol精制小米枸杞酒64杯,售价1.0元/杯,2024年2月20日生产净含量125ml42%vol精制小米枸杞酒80杯,售价1.0元/杯,2024年3月25日生产净含量150ml42%vol人参枸杞酒60杯,售价1.5元/杯,2024年5月6日生产净含量125ml42%vol枸杞酒75杯,售价1.0元/杯,2024年6月2日生产净含量1L42%vol北粮小米枸杞酒100桶,售价2.8元/桶,货值金额1550元。违法所得为1550元。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一)(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综合裁量作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50元;2、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8
3
榆市监行处字〔2024〕81号
榆树市北粮酒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生产的裕梁王人参枸杞酒,抽样基数16瓶,售价4.5元/瓶,货值金额72元,违法所得72元。2024年2月28日,经民权县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该批次白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合明示标准要求;2024年3月27日,经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复检,该批次白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合明示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你单位于2022年3月8生产的裕梁王人参枸杞酒,抽样基数16瓶,售价4.5元/瓶,货值金额72元,违法所得72元。2024年2月28日,经民权县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该批次白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合明示标准要求;2024年3月27日,经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复检,该批次白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合明示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一)(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综合裁量作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2元;2、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