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浠水县顺发彩钢瓦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司又春注册资本:15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5MA48XCMB4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浠水县清泉镇河口村五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9-08
2016-08-25
(2016)鄂1125行审267号
行政案由
浠水县环境保护局、浠水县顺发彩钢瓦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10000.00元
行政案件
2
2016-08-25
2016-08-25
(2016)鄂1125行审267号
行政处罚
浠水县环境保护局与浠水县顺发彩钢瓦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10000.00元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浠水市监处罚〔2026〕14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22日以76.9元/m3的价格从浠水启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处购进上述EPS保温板21.6m3,销售价格为82元/m3。截止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止,上述EPS保温板已销售完毕。其中抽样检验0.3m3(4m2×0.075=0.3m3),销售价23元,备用样品0.3m3(4m2×0.075=0.3m3)已于2026年6月3日予以监督销毁,货值金额24.6元,剩余21m3的销售价为1722元。因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记录及其他合法必要支出相关材料,故能查实的货值金额为1769.6元,违法所得为107.1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7.1元; 2.罚款2123.88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230.98元。
2123.88元
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