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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太多便利店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新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20MA7LN6TA7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庭园26栋26-1-1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风市监处罚〔2024〕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0日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购得“42度十二年陈酿白云边酒”70元/瓶11瓶、“42度十五年陈酿白云边酒”100元/瓶11瓶、“42度二十年陈酿白云边酒” 180元/瓶2瓶、“45度二十年陈酿白云边酒”230元/瓶4瓶,梦之蓝M6白酒480元/瓶4瓶,梦之蓝M3白酒310元/瓶3瓶,天之蓝白酒260元/瓶4瓶,海之蓝白酒100元/瓶4瓶,以上白酒购进金额总计7440元。当事人现场以现金方式向供货方支付一半货款3700元并开具了收据1张,当事人现场未查验供货方证照等资质,也无法提供供货方姓名、地址、电话等相关信息、无法提供证明其合法取得该商品的证据。 上述白酒外包装标注的注册商标分别为“白云边”、“梦之蓝”、“天之蓝”及“海之蓝”。当事人销售过程中没有记账,根据当事人陈述:截至案发,上述白酒没有销售。参照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同期产品价格,“42度十二年陈酿白云边酒” 酒厂批发价98元/瓶,市场零售价118元/瓶、“42度十五年陈酿白云边酒”酒厂批发价150元/瓶,市场零售价193元/瓶)、“42度二十年陈酿白云边酒” 酒厂批发价338元/瓶,市场零售价388元/瓶、“45度二十年陈酿白云边酒”酒厂批发价366元/瓶,市场零售价458元/瓶,梦之蓝M6白酒市场零售价848元/瓶、梦之蓝M3白酒市场零售价639元/瓶、天之蓝白酒市场零售价438元/瓶、海之蓝白酒市场零售价198元/瓶。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商品违法经营额为13882元。 另查明,“白云边”为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33类5576721号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6月27日)、“天之蓝”(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33类4662736号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7日)、“海之蓝”(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33类4662735号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7日)及“梦之蓝”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33类1317661号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1月6日)商标均是相应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注册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三)从重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 70%以上(含上限值的 70%)至上限值范围内确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的“42度十二年陈酿白云边酒”11瓶、“42度十五年陈酿白云边酒”11瓶、“42度二十年陈酿白云边酒”2瓶、“45度二十年陈酿白云边酒”4瓶、梦之蓝M6白酒4瓶、梦之蓝M3白酒3瓶、天之蓝白酒4瓶、海之蓝白酒4瓶; 2、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175000元)。
175000.00元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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