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区旺角海鲜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燕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12MAABPBQX7E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金石大道456号三亚湾水产品交易市场3幢1-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北市监处罚(2023)625号
2023年4月29日,消费者于当事人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金石大道456号三亚湾水产品交易市场3幢1-1处购买了10.3斤小龙虾,支付216元,购买后,在三亚湾市场公平秤处复秤称量发现只有3.550kg(7.1斤),消费者随即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当事人销售的商品缺斤少两、涉嫌消费欺诈。为查清事实,我局于2023年4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消费者于2023年4月29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购买10.3斤小龙虾(两个塑料袋包装),单价是22元/斤,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消费者支付货款216元。随后,消费者于三亚湾市场公平秤处复秤发现其购买的小龙虾用一个袋子包装称量重量为6.99斤,用两个袋子复秤的重量为7.1斤。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里用其台秤对消费者购买的小龙虾进行称量,称量后电子计价称显示的示值是3.550kg。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无法查证进货价格,其违法所得为(10.3-7.1)*22=70.4元。当事人上述销售小龙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按照计量单位结算的商品量或者提供服务的服务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一致,其计量偏差不得超过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和第(二)款“禁止计量欺诈行为”的规定,属于使用计量欺诈的行为。
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20000.00元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