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区明洋酒店用品经销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立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3MA16X5EW9C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新光复路市场粮油二期A栋7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6〕42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8年09月17日,经营范围为酒店用品,日杂百货批发。经营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北凯旋路4888号新光复路市场粮油二期A79号。2025年6月26日当事人于博兴县兴福镇创美厨房设备厂以120元/台的价格购入2台规格型号为SPTT9-DT04的矮汤炉(商用燃气灶),其中1台由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450元/台的价格购买后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抽检,另1台封存,作为抽检备样。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不合格产品是由于其热负荷准确度项目不符合GB 35848-2024《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当事人能提供相关产品检验报告,进货票据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450元/台的价格销售1台该型号产品,库存1台。货值金额共900.00元,违法所得330.00元。
2025年11月8日,宽城大队接到由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抽检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XZJ/20250904439),经抽样检测,位于长春市宽城区新光复路粮油二期A79号的宽城区明洋酒店用品经销处经营销售规格型号为SPTT9-DT04的矮汤炉(商用燃气灶)中热负荷准确度项目不符合GB 35848-202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要求核查处置。2025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由该单位经营者吕立萍接收,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本局领导批准,于2025年12月15日进行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2025年6月26日于博兴县兴福镇创美厨房设备厂以120元/台的价格购入2台规格型号为SPTT9-DT04的矮汤炉(商用燃气灶),其中1台由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450元/台的价格购买后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抽检,另1台封存,作为抽检备样。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不合格产品是由于其热负荷准确度项目不符合GB 35848-2024《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当事人能提供相关产品检验报告,进货票据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450元/台的价格销售1台该型号产品,库存1台。货值金额共900.00元,违法所得330.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货值较少,案发之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进行整改,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四节85(违法程度较轻)判断标准为“生产产品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下或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下的。”对应的处罚标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不合格矮汤炉(商用燃气灶)一台;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0元;
3.罚款人民币9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230.00元。
提请领导审批。
9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6-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