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华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子湖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德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2MADQDEU39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桥太子湖1号5栋1单元10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经开市监处罚〔2025〕148号
经查明,金桥太子湖1号小区自2009年开始由武汉华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收代缴居民生活用水费用,2024年7月24日成立武汉华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子湖分公司,自2024年8月1日起,由武汉华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子湖分公司代收代缴金桥太子湖1号小区居民生活用水费用。以武汉华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子湖分公司名义收款、开具收据并向自来水公司缴纳水费。武汉长江供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抄总表(变更后户名:武汉华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子湖分公司,客户代码:9900738133),当事人抄入户分表。 因小区长期面临严重水损问题,运营成本大幅增加,二次供水多次未移交成功,为保障小区供水系统正常运转,当事人经与业委会协商,超出的水损由业主分摊(根据小区物业合同),剩余亏损暂由当事人支出,当事人向居民收取的水费标准为2.5元/吨。 按照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1】88号)要求,自2021年3月1日起,损耗部分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小区居民生活用水量266981吨,武汉华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超出政府1.9元/吨的定价标准多收水费160188.60元。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3月9日期间,小区居民生活用水量35454吨,武汉华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子湖分公司超出政府1.9元/吨的定价标准多收水费21272.20元。当事人每3个月抄一次表,在每年的3、6、9、12月抄上个季度的用水量,业主先用水,后付款。案发后,2025年3月9日后的居民用水,当事人在6月16日抄表,按照1.9元/吨进行收取,2025年3月9日后当事人没有多收价款。当事人超出政府定价多收的水费共计181460.80元。当事人未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擅自提高水电价格标准,存在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情形。 2025年6月5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武经开(汉南)市监责退【2025】DD1001号)。当事人逐个核对业主的水费明细、张贴公告,通过银行转账、退款转水费预存、退款转物业费等多种形式进行退还多收价款并取得业主签字确认。截止规定时间,当事人多收价款181460.80元全部退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2025年6月3日第一次提交数据中统计的多收价款为208101元,该数据是当事人通过计算2021年3月1日至案发期间收到的业主缴纳的水费总额(按2.5元/吨标准),也就是867088元,再除以2.5,得到总用水量346835吨,再用总用水量乘以0.6,得到总的多收价款208101元,我局根据该数据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案发后当事人在实际退款过程中,发现收取的水费总额867088元中含有2021年3月1日之前的部分水费,实际缴款时间在2021年3月1日之后,也统计进来了。当事人与业主逐一进行核对,按照抄表明细统计出实际用水量及实际缴纳的水费,即2021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9日的居民分表用水量为302435吨,多收价款为181460.80元。关于实际多收价款的计算以及变更情况,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我局予以认可。 另外,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统计报表显示,按照1.9元/吨的标准进行计算,2021年3月至2025年3月,业主分户水表计量总数为302435吨,对应水费为574626.50元,当事人向水务集团缴纳的总水表计量总数为607611吨,对应水费为1154460.90元。水损总量为305176吨,水损费用为579834.40元。同时,当事人提交了大量业主签署的《太子湖1号征求业主意见书》,业主均同意更换二次供水设备及管道,但当事人与自来水公司多次协商未果,未能成功移交二次供水,导致当事人只能代收代缴,并承担水损。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对武汉华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40000元; 2.对武汉华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子湖分公司处罚款5000元。
45000.00元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