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诺维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敏政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37303555400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静海区杨成庄乡津文路西侧北洋工业园北洋路1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5-07-08
2015-07-08
(2015)静执字第322号
产品责任纠纷
天津市诺维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与温州南科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4-12-02
2014-12-02
(2014)静民初字第2173号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天津市诺维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与温州南科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6557.4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应急罚﹝2025﹞总-2-041号
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
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2025-12-09
2
都农﹝兽药﹞罚﹝2024﹞19号
2023年9月11日,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省2023年兽药产品执法抽检任务通知要求,对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水产科学研究所销售的兽药“苦参末”进行抽样送检,2023年12月25日江苏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单项判定不符合规定。经查,该兽药是天津市诺维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给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水产科学研究所的。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该产品为劣兽药,当事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720元;二、罚款1800元。(货值金额的2.5倍)
1800.00元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
2024-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