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区宇仲烧腊加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宇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40703MA53TBKM4U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江门大道中1002号1幢远洋批发市场水产区3幢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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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蓬江市监处罚〔2025〕362号
(一)你加工部无法提供全部上述涉案着色剂胭脂粉和柠檬粉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调味料的进货单据及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和销毁记录。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构成未建立生产台账记录的行为。
(二)根据GB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日落黄、胭脂红可以使用的食品中不包含熟肉制品,你加工部生产加工的涉案批次叉烧经抽样检验,日落黄实测值为0.0167g/kg,胭脂红实测值为0.00232g/kg,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所指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你加工部生产加工涉案批次的叉烧,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六)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加工国家禁止生产的食品行为。
(一)对你加工部未建立生产台账记录的行为,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食品小作坊未建立生产台账记录,或者违反包装要求,或者违反有关义务性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规定,决定对你加工部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和销毁记录。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2.给予警告。
(二)对你加工部生产加工国家禁止生产的食品行为,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理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及要求:停止生产加工国家禁止生产的食品)。
2.没收涉案叉烧(加工日期:2025-08-29)33.9斤和用来制作叉烧的腌制过的猪肉39.6斤。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5.5元,上缴国库。
4.罚款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6115.5元,上缴国库。
6000.00元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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