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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镇翠萍馍馍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翠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0100MA78CYC01J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镇河西村2-7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高(新)市监食处罚〔2023〕56号
2023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镇河西村2-70号的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镇翠萍馍馍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按照要求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于2023年10月23日报批立案。 经查,2023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对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镇河西村2-70号的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镇翠萍馍馍店检查发现,购进的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未进行登记,索要票据不全,并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5日内整改完毕。至2023年10月16日复查时,该店仍未按要求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构成未按要求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的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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