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万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任义锋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5MA14CEFNX2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以东、河东路以南长春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3号楼210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二处罚〔2024〕151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资质。2024年1月10日,当事人与“西安洪流引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制作服务合同》,当事人提供产品样图,委托广告公司完成药品广告页面的制作及上传,牛尾蒿油软胶囊、恒制咳喘胶囊等广告费用共计10500元。
当事人在药品广告页面主要违法行为如下:
1.在广告页面宣传了说明书未提及的功能主治;
2.在广告页面宣传药品产地与实际情况不符,宣传药品的销售状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3.在广告页面引用患者使用对比图片及案例进行宣传。
经调查,吉林省万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天猫及拼多多平台药品销售页面的广告内容与说明书不一致,使用功能主治、销售数量等信息宣传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的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同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二节37较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3000.00元。
23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4-11-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