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园区金有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金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6MA14JGQ3XR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绿园区城西镇红民村纪家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绿处罚〔2025〕11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8年成立的,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销售。已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106MA14JGQ3XR),预包装备案:YB22201060062791,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经营者王金有于2025年2月下旬购进卷烟37个品种合计301盒。截至案发时尚未进行销售。违法经营额合计4265.50元。违法所得0元。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预包装食品但未进行备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市监绿责改〔2025〕110号),责令其对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进行备案,2025年9月10日,当事人对其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进行备案,备案编号:YB22201060062791。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法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5年8月14日,我局接到长春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长烟移字【2025】第192号)称:绿园区金有超市涉嫌存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经营者王金有于2025年2月下旬购进卷烟37个品种合计301盒。截至案发时尚未进行销售。违法经营额合计4265.50元。违法所得0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预包装食品但未进行备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市监绿责改〔2025〕110号),责令其对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进行备案,2025年9月10日,当事人对其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进行备案,备案编号:YB22201060062791。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相应材料,已停止违法行为,不再经营。参照《吉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十条“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适用《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裁量标准违法等级3的判断基准“违法经营总额1千元以上的”的规定,对应的处罚标准为“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总额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按照违法经营总额49%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90.10元。当否,请批示。
2090.1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025-11-07
2
长市监绿处罚〔2024〕3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8年成立的,主要就是预包装食品销售。已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106MA14JGQ3XR),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经营者王金有于2023年10月下旬购进长白山(银)8条、娇子(蓝时代)6条、长白山(蓝海)6条、黄果树(长征)2条、遵义(软)15条。进价长白山(银)9元每盒、娇子(蓝时代)6元每盒、长白山(蓝海)6元每盒、黄果树(长征)5.5元每盒、遵义(软)5元每盒。定价分别为:长白山(银)9元每盒、娇子(蓝时代)6元每盒、长白山(蓝海)6元每盒、黄果树(长征)5.5元每盒、遵义(软)5元每盒。截至案发时尚未进行销售。货值金额合计2300.00元。违法所得0元。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法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当事人经营者王金有于2023年10月下旬购进长白山(银)8条、娇子(蓝时代)6条、长白山(蓝海)6条、黄果树(长征)2条、遵义(软)15条。进价长白山(银)9元每盒、娇子(蓝时代)6元每盒、长白山(蓝海)6元每盒、黄果树(长征)5.5元每盒、遵义(软)5元每盒。定价分别为:长白山(银)9元每盒、娇子(蓝时代)6元每盒、长白山(蓝海)6元每盒、黄果树(长征)5.5元每盒、遵义(软)5元每盒。截至案发时尚未进行销售。货值金额合计2300.00元。违法所得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按照违法经营总额45%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35.00元。当否,请批示。
1035.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024-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