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万香百味餐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一丰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1MA2JP7P96E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暨阳街道祥安路与二环东路交叉口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市监处罚﹝2025﹞1120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购入味好美细黑胡椒粉1瓶(生产日期为20201126,保质期为36个月),购入价格为72元/瓶;山元盒装红味噌1盒(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6日,保质期(至)2025年4月15日),购入价格为28元/盒;巷陌锦年松茸鲜1瓶(生产日期为2023/12/08,保质期18个月),购入价格为11元/瓶,作为调味品用于制作菜品时使用,上述食品均不单独销售。当事人在上述调味料超过保质期后仍放在其厨房操作台调料区待使用,于2025年5月7日被本局查获。至查获时止,当事人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认定。上述食品原料已于检查当日在执法人员监督下由经营者主动销毁。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原料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实际经营面积为400平方米。<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未记录和保存上述食品原料进货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对于当事人未记录和保存上述食品进货记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味好美细黑胡椒粉、山元盒装红味噌和巷陌锦年松茸鲜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且货值金额较小,决定减轻处罚。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罚款55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记录和保存上述食品原料进货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对于当事人未记录和保存上述食品进货记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味好美细黑胡椒粉、山元盒装红味噌和巷陌锦年松茸鲜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且货值金额较小,决定减轻处罚。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罚款5500元。
550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