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海启瑞餐饮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焕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26MABPJQY19K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气象北路319号、321号、323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568号
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启瑞餐饮店于2022年6月30日,从宁波路林市场(当事人不能提供具体摊位),以***元/kg的价格购入黑鱼**kg,在餐饮服务中做为酸菜鱼和水煮鱼的食品原料予以使用,以**元/份的价格予以销售。2022年6月30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库存的前述黑鱼(购进日期:2022年6月30日)**kg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本局抽取检验用样品**kg,(含备份样品**kg,以**元/kg的价格购买),备份样品由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保管。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出具了编号为***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记载如下: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项目中孔雀石绿项目的实测值为***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2022年7月22日,本局收到前述检验报告并于2022年7月22日将其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检验期间,当事人将前述剩余大部分黑鱼制作成酸菜鱼和水煮鱼售出,少量死鱼丢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未核算成本,前述黑鱼制成的菜肴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已查清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元,违法所得***元。 当事人宁海启瑞餐饮店于2025年5月6日,从宁波***水产商行(另案处理),以***元/kg的价格购入牛蛙***kg,在餐饮服务中做为菜肴泡椒牛蛙的食品原料予以使用,以**元/份的价格予以销售。2025年5月7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波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当事人购进的牛蛙(购进日期:2025年5月6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并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抽取检验用样品***kg,(含备份样品**kg,均以***元/kg的价格购买),备份样品由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保管。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2025年5月30日出具了编号为***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记载如下: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5日,本局收到前述检验报告并于2025年6月11日将其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将抽检前后的牛蛙制成泡椒牛蛙售出。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未核算成本,前述牛蛙制成的菜肴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已查清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元,违法所得***元。已查清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共计***元,违法所得共计***元。 另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启瑞餐饮店在采购前述牛蛙、黑鱼时,虽索要了进货票据,查验了部分供应商的资质相关证明材料,但未查验同批次牛蛙、黑鱼的合格证明材料。2023年9月28日,当事人宁海启瑞餐饮店曾因未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被本局查获,本局对当事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市监处罚〔2023〕655号),予以责令改正和警告。
当事人宁海启瑞餐饮店未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 宁海启瑞餐饮店采购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黑鱼,采购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83.4元;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83.4元; (二)罚款人民币1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5683.4元。
150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5
2
宁市监处罚〔2023〕655号
当事人宁海启瑞餐饮店于2023年7月5日,从宁波水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某摊位(当事人无法提供具体营业执照),以**元/kg的价格购入牛蛙**kg,在餐饮服务中做为食品原料用于制作泡椒牛蛙,以**元/份予以销售。2023年7月6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库存的**kg前述牛蛙(购进日期:2023年7月5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并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抽取检验用样品**kg,(含备份样品**kg,均以**元/kg的价格购买),备份样品由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保管。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2023年7月31日出具了编号为NO:SPJ202309187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记载如下: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2日,本局收到前述检验报告并于次日将其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检验期间,当事人将前述剩余牛蛙制作成泡椒牛蛙售出。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查清,已查清货值金额至少71.5元,违法所得至少71.5元。2023年8月3日,被本局查获。? 另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启瑞餐饮店在采购前述牛蛙时,未索要进货票据,未查验供应商的资质相关证明材料和牛蛙合格证明材料。
当事人宁海启瑞餐饮店未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警告。 当事人宁海启瑞餐饮店采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采购并使用兽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71.5元; (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71.5元。
50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