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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太平养舍理发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维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81MA7J5WW99R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泉东路433、435、437、43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1
(2025)浙10民特25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温岭市太平养舍理发店(个体工商户)
王*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4-11
(2025)浙10民特24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温岭市太平养舍理发店(个体工商户)
张*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5〕85号
当事人于2024年5月从事美容美发服务,于2024年5月开始预收美容服务的款项,并以电脑记录消费者的预付费用及消费项目作为记名预付凭证。2024年7月4日有关部门向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事由:记名充值卡金额超过2000元且无合同),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0月16日,复查时在其电脑系统中发现仍有超过2000元的充值记录及未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的情况,因店内充值系统原因,以往的充值记录及总金额无法查明。
一、当事人超额充值预付卡的行为,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款15000元。二、当事人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服务但未提供合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7
2
温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975号
经查实,2024年7月23日,当事人温岭市太平养舍理 发店在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泉东路435号随意倾倒生活垃 圾,倾倒的生活垃圾为店里整理出来的快餐盒和纸巾等。
处罚款人民币贰佰贰拾元整
220.00元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8-06
3
温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227号
经查实,2023年7月21日,位于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泉 东路433、435、437、439号的温岭市太平养舍美容院未履 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未按规定分类设置垃圾收 集容器,其在店内吧台边1个垃圾收集容器未按照浙江省 分类规范注明标志标识。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500.00元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