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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功县长宁一品香购物中心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会考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431MA6XPNN97E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长宁镇街道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0-21
(2021)陕04知民初393号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
武功县长宁一品香购物中心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10-19
(2021)陕04知民初393号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
武功县长宁一品香购物中心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10-14
(2021)陕04知民初393号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
武功县长宁一品香购物中心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01
2021-11-13
(2021)陕04知民初393号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武功县长宁一品香购物中心、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5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4-21
2021-03-22
(2021)陕民终26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武功县长宁一品香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4-21
2021-03-22
(2021)陕民终26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武功县长宁一品香购物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15
2020-12-09
(2020)陕04民初49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武功县长宁一品香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12-15
2020-12-09
(2020)陕04民初49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武功县长宁一品香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烟处﹝2025﹞第11号
2025年2月6日14时59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检查时,在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长宁镇街道武功县长宁一品香购物中心,发现当事人王会考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在其购物中心经营场所卷烟柜台内,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的卷烟:好猫(金猴王)5条、好猫(猴王磨砂)3条、芙蓉王(硬)4条、好猫(吉祥)2条、云烟(福)3条、芙蓉王(硬细支)1条、兰州(细支珍品)1条、娇子(细支格调)1条,共计8个品种合计20条。当事人王会考在案发现场,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上述卷烟32位喷码当场已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王会考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具体品种数量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武烟存通字[2025]第021号),并告知当事人七日内到武功县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执法现场无财物遗失、物品损坏。现查明: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收购顾客退回的卷烟,遂准备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无相应证据证明上述卷烟购进价格,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文件规定,当事人违法进货总额为3155.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王会考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进货总额5%-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3155.00元10%的罚款,计315.50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8个品种20条,发还王会考。
315.50元
武功县烟草专卖局
2025-02-17
2
武烟处﹝2024﹞第52号
2024年10月15日10时28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检查时,在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长宁镇街道武功县长宁一品香购物中心,发现当事人王会考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在其购物中心经营场所库房内,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的卷烟:延安(软)12条、兰州(硬精品)11条、黄山(印象一品)2条、苏烟(五星红杉树)2条、天子(金)1条、双喜(莲香)2条、云烟(硬苁蓉)1条、利群(新版)1条、兰州(硬珍品)1条、泰山(青秀)2条、泰山(心悦)1条、黄鹤楼(天下名楼)1条、长白山(777)1条、芙蓉王(硬细支)2条、好猫(细支长乐)4条、云烟(细支云龙)3条、云烟(紫)3条、好猫(猴王磨砂)35条、好猫(金猴王)18条、贵烟(萃)1条、中南海(5mg细支)1条、牡丹(红中支)1条、娇子(格调细支)1条、兰州(细支珍品)1条、金圣(滕王阁·紫光)1条、玉溪(软)5条、芙蓉王(硬)18条,合计27个品种132条。当事人王会考在案发现场,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上述卷烟32位喷码当场已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王会考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具体品种数量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武烟存通字[2024]第52号),并告知当事人七日内到武功县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执法现场无财物遗失、物品损坏。现查明: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由于自己超市卷烟不够销售,遂在武功县长宁镇周边农村商店收购卷烟用于自己超市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文件规定,当事人违法进货总额为17815.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王会考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鉴于王会考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17815.00元,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一般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5%-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17815.00元10%的罚款,计罚1781.50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27个品种132条,予以发还王会考。
1781.50元
武功县烟草专卖局
2024-10-24
3
武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9号
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
给予武功县长宁一品香购物中心责令停止使用北侧吊顶上方一处敷设不符合规定逾期未整改的电器线路,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武功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4-16
4
武烟处﹝2023﹞第6104310202310076号
2023年08月30日10时05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检查时,在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长宁镇街道武功县长宁一品香购物中心,发现当事人王会考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在其店经营场所的卷烟库房内的纸箱内,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的卷烟:好猫(金猴王)14条、好猫(猴王磨砂)19条、兰州(硬精品)4条等,共计26个品种合计72条。当事人王会考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上述卷烟32位喷码当场已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王会考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具体品种数量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武烟存通字[2023]第115、116、117号),并告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七日内到武功县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执法现场无财物遗失、物品损坏。现查明: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的朋友拿过来让处理的28条卷烟和县内商店收购了44条卷烟,放在自己店里,准备为过事人搭配其他商品销售的。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根据国烟计【2021】93号和陕烟计【2023】2号文件,当事人违法进货总额为1077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对当事人王会考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0770元10%的罚款计1077元的行政处罚。
1077.00元
武功县烟草专卖局
2023-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