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百川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曲静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3MA06JGQU0Q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吴家窑大街与卫津路交口君禧华庭3-1-1203、1204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19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
2023-06-12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3
2022-12-05
(2022)津0103民初13121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王*
天津海纳百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百川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西市监处罚﹝2023﹞557号
当事人美团APP上发布的“MBA、MEM、MPA复试辅导”产品的相关广告中含有“百川教育复试学员成功案例”、“雪婷同学 联考成绩204,复试成绩81。35”、“木子同学 联考成绩196,复试成绩164。5”等内容使用受益者“雪婷”、“木子同学”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当事人在大众点评网站(网址为http://t。dianping。com/deal/691531661)发布的“MBA[提前面试]体验课”产品的购买须知模块中含有“学员与讲师的反馈、学员(微信名分别为“南木”和“APEACH”与你单位老师之间的微信通话记录的截图和“大众点评真实评价”的截图,其内容使用受益者“南木”和“APEACH”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经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4月4日立案调查。现查明,疫情期间当事人业务受到较大影响。为改善业务状况,当事人于2022年1月2日与美团APP和大众点评网站的官方主体单位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商户入驻服务合同订单确认函》,订单编号为ADE14105443,关联门店为百川教育MBA考研培训中心,投放期为2022年4月8日至2023年4月7日。当事人随后在美团APP和大众点评网站发布相关“培训类产品”的广告宣传。2023年初当事人派员工将其学校的学生(微信名)“雪婷”和“木子同学”、“南木”和“APEACH”与老师们微信互动交流学习后的心得体会和课后答疑内容进行截屏、将大众点评网站上消费者对当事人真实评价的内容进行截屏,截屏后请天津市南开区宏义图文设计制作中心将截屏内容编辑设计制作后,在美团APP和大众点评网站上发布含有上述截屏内容的广告,广告制作费用为3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发布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的构成要件
罚款600元
600.00元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