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美苑高级中学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武盈村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602MA1F5P6A8B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纬八路经四街4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监处罚〔2026〕326号
经查,当事人为一所经大庆市教育局批准建立的全日制、寄宿制民办职业高中。2025年10月至2026年1月,当事人在其公司运营的微信服务号“大庆市美苑高级中学”(gh_3edff162e59e)中,发布了【2025·高考喜报】中含有“大庆市美苑高级中学2025届高三艺考生文化课集训硕果累累,95%本科录取率见证实力!文化课集训选美苑高中,高考提分有底气!”广告中,含有“本届美术考生在2025届美术省统考(省联考)通过率100%,艺术类本科录取率95%”等内容的广告,并附受益者形象照片,照片附有学生姓名及考取院校。
上述广告为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发布,当事人同时构成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和广告经营者。上述广告行为未产生广告费用。
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通过微信服务号发布的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之规定,涉嫌构成发布含有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及利用受益者的名义做推荐证明的教育培训广告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之规定,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