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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钱隆首府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牟斐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8MA5P7HPM2Q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金龙路8号云星钱隆首府B区地下室及12号楼13号楼商业裙房地下一层B1010号超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9
(2025)桂0105民初90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市康丹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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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良市监处罚〔2023〕119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10日以10.52元/包的价格购进16包“魔堡蛋糕”[其外包装标示“生产日期:2022年3月3日,保质期:9个月”等内容],于2022年5月21日当天以12.9元/包的价格开始销售。至2022年12月13日售罄,其中有2包产品是超过保质期后销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魔堡蛋糕”货值金额为21.04元,获利4.7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2.询问笔录、举报材料、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台账,证明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及其经营情况;3.现场笔录,证明案发的现场情况;4.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台账、销售台账等证明当事人具有积极配合调查,有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的涉案货值金额较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故其具有《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款3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4.76元;
3000.00元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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