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骐耀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自贵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81MACMBAB81P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青龙山街道毛栗山村主生产厂房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清市监处[2025]186号
现查明:(一)当事人在互联平台开设网店(名称:省职工火腿月饼)销售产品,2025年7月初以来,在销售贵州红饼过程中宣称“原省医职工食堂老师傅亲制”“省医老师傅亲作中秋团圆传统手工经典”。当事人销售的贵州红饼非原省医职工食堂师傅制作,跟“省医职工食堂老师傅”无任何关联。截止2025年9月17日当事人主动停止宣传,已完成交易35单,完成经营额1263元。
(二)2025年8月15日,当事人生产135个“刺梨酥”,共包装成22盒(6个/盒),3个未包装已损耗。该产品销售到花溪区乡情特产便利店,花溪区乡情特产便利店在销售过程中经抽样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产品销售价格7元/盒,22盒全部销售,销售金额为154元。
2025年8月28日,当事人生产1580个“贵州红饼”,共包装成158盒(10个/盒)。该产品在当事人注册的网店商铺(抖音贵州红饼源头厂家)销售过程中经抽样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产品销售单价是24.9元/盒,销售了105盒,销售金额为2614.5元。53盒废品未销售,已自行处理。
上述不合格“贵州红饼”和“刺梨酥”销售金额共计2768.5元。
(三)2025年9月16日,当事人生产“职工月饼”548个,其中馅料火腿丁实际使用量为23%,当事人在包装过程中,其中1盒使用废弃的食品标签,该食品标签未标明火腿丁实际使用量,该“职工月饼”销售单价为29.9元,1盒销售金额为29.9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贵州红饼、刺梨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职工月饼已通过自查完成整改。
本案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6日,我局收到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关于贵州老院省医月饼等多家企业涉嫌不正当竞争的投诉信”2025年9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制作《现场笔录》1份,提取截图8份。证明如下事实:
(1)本案案件来源;
(2)当事人在销售贵州红饼过程中宣称“原省医职工食堂老师傅亲制”“省医老师傅亲作中秋团圆传统手工经典”;
(3)当事人已销售贵州红饼“省医老师傅亲作中秋团圆传统手工经典”35单,完成经营额1263元。
2.2025年9月29日,我局将收到的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50118361号)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贵州红饼(规格:500g/盒,生产日期:2025-08-28)“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2
罚款2.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500.00元
贵阳市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9
2
清市监处[2025]150号
现查明:(一)当事人在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青龙山街道毛栗山村主生产厂房2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营店名为贵州骐耀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8月6日,当事人提供产品“刺梨玫瑰饼”(生产日期:2025年6月11)日生产投料记录,记录显示上述产品配料表中的复配面包乳化剂加入量在该食品原料总加入量中占比为0.1238%(低于25%),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刺梨玫瑰饼(生产日期:2025年6月11)”配料表中的复配面包乳化剂依法可以不予标注,故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二)2025年6月1日,当事人生产1190个“刺梨苦荞酥”,共包装成198盒(6个/盒),损耗2个。该产品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产品销售价格7元/盒,货值金额1386元。已销售56盒,销售金额合计392元,142盒(852个)未销售,当事人已自行下架销毁,召回2盒(12个),已作销毁处理。
(三)2024年8月4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贵州红饼”(生产日期:2024年8月4日),该食品标签标注的食品名称“贵州红饼”跟产品标注的生产标准不符,构成食品标签瑕疵的违法行为,2024年8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清市监责改〔2024〕0826-01号),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9月6日前改正。2025年7月22日、2025年8月6日当事人继续生产上述“贵州红饼”640个(50克/个)。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11日,我局收到投诉线索。2025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刺梨玫瑰饼”(生产日期:2025年6月11日)复配面包乳化剂未展开标注。
2.2025年8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产品“刺梨玫瑰饼”生产投料记录一份、包装记录一份、烘烤记录一份、销售记录一份。证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被询问人的身份;
(2)当事人经营的产品“刺梨玫瑰饼”复配面包乳化剂加入量为在该食品原料总加入量中占比低于25%。
3.2025年7月31日,我局收到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A1F708023A1F62D1892),报告述: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贵阳市观山湖区悠悠清耀客便利店销售的产品“刺梨苦荞酥,生产日期:2025-06-01”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
罚款2.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500.00元
贵阳市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4
3
清消行罚决字﹝2024﹞第0094号
根据贵阳市公共服务热线移送的群众举报投诉,2024年8月22日,清镇市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贵州骐耀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CMBAB81P,住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青龙山街道毛栗山村主生产厂房2,法定代表人:杨自贡,居民身份证号:512527********436X)进行举报投诉的核查,核查中发现该单位占用疏散楼梯间堆放包装箱纸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给予贵州骐耀食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贵阳市清镇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10-06
4
清消行罚决字﹝2024﹞第0095号
根据贵阳市公共服务热线移送的群众举报投诉,2024年8月22日,清镇市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贵州骐耀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投诉的核查,发现该单位生产厂房室内消火栓系统无水,举报情况属实,经调查,清镇市刘姨妈风味食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714318942X,住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虎场坝(建设南路1号),投资人:吴茂云,居民身份证号:522525********0030)擅自关闭该生产厂房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进水管,导致室内消火栓系统无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给予清镇市刘姨妈风味食品厂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贵阳市清镇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10-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