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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飞跃注册资本:3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6006114553892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漳浦县绥安镇黄仓开发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1
(2026)闽06民终94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福建康惠佳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鑫渔港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12-26
(2025)闽0623民初572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福建康惠佳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鑫渔港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漳浦县人民法院
3
2025-11-20
(2025)粤5122民初20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饶平县金鸿盛印刷有限公司
盈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饶平县人民法院
4
2025-08-20
(2025)闽0623民初572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福建康惠佳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鑫渔港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漳浦县人民法院
5
2025-08-14
(2025)闽0623民初572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福建康惠佳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鑫渔港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漳浦县人民法院
6
2025-08-1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福建康惠佳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鑫渔港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漳浦县人民法院
7
2023-10-23
(2023)闽0206民初6205号
合同纠纷
厦门中泓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漳州泉丰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东山融丰食品有限公司,段**,漳浦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盈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李**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8
2023-08-28
(2023)闽0206民初6205号
合同纠纷
厦门中泓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漳州泉丰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段**,李**,东山融丰食品有限公司,盈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漳浦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9
2023-03-07
(2022)闽0206民初2343号
合同纠纷
厦门中泓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李**,漳浦华美达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漳浦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10
2021-11-12
(2021)闽0206民初13486号
合同纠纷
厦门中泓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盈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泉丰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东山融丰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30
(2025)粤5122民初20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饶平县金鸿盛印刷有限公司
盈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林文辉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饶平县人民法院
2
2024-04-24
(2024)闽02民终1674号
合同纠纷
厦门中泓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东山融丰食品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4-08
(2021)闽0203民初3967号
合同纠纷
厦门市鑫威特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盈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4
2020-05-09
(2018)闽02民终2706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李**,陈**,厦门嘉环实业有限公司,盈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拍卖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5
2019-08-27
(2018)京04民初35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进出口银行
福建省嘉和盛贸易有限公司,林**,李**,盈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泉丰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6
2019-08-27
(2018)京04民初35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东山融丰食品有限公司,林**,李**,盈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泉丰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7
2019-02-12
(2018)闽02民终6059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李**
林**,厦门嘉环实业有限公司,盈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19-02-0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王*
福建省嘉和盛贸易有限公司,林**,李**,盈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泉丰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9
2019-02-0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王*
东山融丰食品有限公司,林**,李**,盈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泉丰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10
2018-10-1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王*
福建省嘉和盛贸易有限公司,林**,李**,盈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泉丰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24
2022-12-20
(2022)闽72执247号之一
海事海商
盈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泓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海事海商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7-12
2022-06-30
(2022)鲁06执恢32号之一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烟台华泰恒瑞投资有限公司、李**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6-01
2021-09-29
(2021)闽72民初775号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东山融丰食品有限公司、盈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6-01
2021-09-29
(2021)闽72民初773号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厦门中泓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东山融丰食品有限公司等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6-01
2021-12-10
(2021)闽72民初774号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漳州泉丰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盈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761561.10元
民事案件
6
2022-04-02
2022-03-10
(2022)闽0521执恢13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盈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宏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1-12-28
2021-07-08
(2021)闽0203民初3967号
合同纠纷
盈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鑫威特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74499.00元
民事案件
8
2021-12-25
2021-12-15
(2021)鲁06执恢67号之一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烟台华泰恒瑞投资有限公司、李**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1-10-15
2021-02-26
(2020)闽06执112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东山融丰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1-04-16
2020-12-10
(2020)闽02执857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东山融丰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闽漳环罚﹝2025﹞87号
盈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处人民币壹拾伍万贰仟罚款。
152000.00元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06-12
2
浦市监处罚﹝2025﹞29号
经查明:1.当事人生产车间A机房的氨制冷压力管道于2013年安装,于2015年5月投入使用,氨制冷压力管道长度为14806米﹝管道的规格为D57*3.5mm以上﹞,压力管道级别为GC2,属于特种设备。安装并投入使用时,上述氨制冷压力管道未接受监督检验,至今,上述氨制冷压力管道未经定期检验﹝年度检验、全面检验﹞,也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继续使用。2.当事人生产车间C机房的氨制冷压力管道于2017年初安装,于2017年8月15日投入使用,压力管道长度为3318米,压力管道级别为GC2,该氨制冷压力管道于2018年7月24日通过首次全面检验、年度检验,检验合格,并于2018年9月19日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证号为:管30闽E0362﹝18﹞,设备识别码为:DE04218。该氨制冷压力管道的下次年度检验日期为2019年7月24日、下次全面检验日期为2021年7月24日,2021年11月29日,当事人申请停用上述氨制冷压力管道,报停后,上述氨制冷压力管道超期未检并继续使用。当事人于2022年8月开始对上述氨制冷压力管道进行改造,改造过程中继续使用。至今,上述氨制冷压力管道未完成改造,未进行年度检验、全面检验,不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要求。3.当事人生产车间C机房的1台油冷却器﹝使用证号:容15闽E1912﹝18﹞、设备识别码:RE24299、出厂编号:13-5-542﹞、1台油分离器﹝使用证号:容15闽E1924﹝18﹞、设备识别码:RE24313、出厂编号:12-4-148﹞、1台经济器﹝使用证号:容15闽E1942﹝18﹞、设备识别码:RE24331、出厂编号:13-2-37﹞于2017年初安装,于2017年8月15日投入使用,于2018年6月4日通过检验,检验合格,并于2018年6月13日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述3台金属压力容器属于Ⅱ类压力容器,为小型制冷装置,检验确定的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21年6月4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2日申请停用上述3台压力容器,申请停用后,上述3台压力容器继续使用。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8.8.4.2之规定,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至3级的,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可以继续使用,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至今,上述3台压力容器超过规定的期限,未进行定期检验、继续使用,不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的要求。4.当事人生产车间A机房的4台低压循环桶﹝出厂编号分别为:12-4-105、12-4-102、12-4-101、12-4-104﹞、1台气液分离器﹝出厂编号为:12-4-101﹞于2013年安装,于2015年5月投入使用;当事人生产车间C机房的1台低压循环桶﹝出厂编号为:12-4-105﹞、3台贮氨﹝液﹞器﹝出厂编号分别为:12-4-102、12-4-101、11-5-23﹞于2017年初安装,于2017年8月15日投入使用,上述9台压力容器属于Ⅱ类压力容器。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8.1.6.1之规定,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至今,上述9台压力容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且超过规定的期限,未进行定期检验、继续使用,不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的要求。上述9台压力容器出厂编号重复,系厂家出厂出时编号重复所致。
对于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氨制冷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后立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定期检验﹞的氨制冷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的行为,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时,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时间长﹝最长从2015年5月至今未经检验﹞,整改时间跨度长,整改进度缓慢﹝在我局立案调查后,经我局执法人员多次督促,仅对C机房机房内部分管道进行整改﹞,综合考量,本局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TA-14条一般情节之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氨制冷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并处罚如下:罚款200000元﹝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200000.00元
漳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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